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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旺旺海外监管公告

2009-09-17 10:40:00

本公告是由中国旺旺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条作出。

以下附件是本公司按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于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七日在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刊发的公告。

TDR除权(息)公告─新增

公司代号:9151 公司名称:中国旺旺

TDR为 上市 上柜 买卖

一、公告序号:1

二、主旨:中国旺旺控股有限公司台湾存托凭证除息公告—补正发放日

三、事由:拟派截至2009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之中期股息及暂停办理股份过户

四、停止过户日期起日:98 年9 月 8 日

停止过户日期讫日:98 年9 月11 日

持有人名册记载停止变更日(最後过户日): 98 年9 月7 日

五、权利分派内容:

(一)每仟单位TDR配发0 单位股票股利

(二)每单位TDR配发现金股利美元0.006元(折合新台币约0.1971元),实际金额应以存托机构收到现金股利後,依当时汇率兑换成新台币之金额为准。

(三)其他:无

六、除权/除息交易日:98 年9 月 4 日

七、现金(股票)股利实际发放内容:尚未经股东会通过业经股东会通过 本现金股利发放内容不须股东会通过。 八、原发行TDR:210,000,000单位,本次增发後TDR:210,000,000单位。

九、其他应公告事项:

(一)中国旺旺控股有限公司分派截至2009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之中期现金股利,每股配发美元○?○○六元,实际金额将以存托机构收到现金股利後,依当时汇率兑换成新台币之金额为准。

(二)每单位中国旺旺控股有限公司台湾存托凭证表彰该公司普通股一股,每单位台湾存托凭证之现金股利须扣除香港CCASS股利拨转费用、1%存托费用及汇款或支票邮寄费用。(注:依存托契约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存托机构或其代理人得依存托契约或相关法令,在进行分派前扣除相关之费用、税款、手续费及其他支出。存托机构就本次发放现金股利,依存托契约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款规定,每一单位台湾存托凭证以新台币依分派金额之1%计收费用)。

(三)兹订定民国九十八年十月二日为中国旺旺控股有限公司台湾存托凭证现金股利之付款日,委由股务代理人大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话:02-2389-2999)代为发放(发放至元),采转帐汇款及挂号邮寄支票方式办理。

十、特此公告

十一、上传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