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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旺旺海外监管公告

2009-05-07 12:39:00

本公告是由中国旺旺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条作出。

以下附件是本公司按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于二零零九年五月七日在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刊发的公告。

主旨:中国旺旺控股有限公司台湾存托凭证现金股利公告

一、中国旺旺控股有限公司以西元二○○八年盈余分派现金股利每股配发美元○?○一三六元,实际金额将以存托机构收到现金股利後,依当时汇率兑换成新台币之金额为准。

二、每单位中国旺旺控股有限公司台湾存托凭证表彰该公司普通股一股,每单位台湾存托凭证之现金股利须扣除1%存托费用及汇款或支票邮寄费用。(注:依存托契约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存托机构或其代理人得依存托契约或相关法令,在进行分派前扣除相关之费用、税款、手续费及其他支出。存托机构就本次发放现金股利,依存托契约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款规定,每一单位台湾存托凭证以新台币依分派金额之1%计收费用)。

三、兹订定民国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为中国旺旺控股有限公司台湾存托凭证现金股利之付款日,委由股务代理人大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话:02-2389-2999)代为发放(发放至元),采转帐汇款及挂号邮寄支票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