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是由中国旺旺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条作出。
以下所附是本公司按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于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刊发的公告。
声明书
依据证券交易法第14条第3项规定,本人声明中国旺旺控股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依照香港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准则及相关法令规定编制之民国九十七年度财务报告(自民国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足以允当表达中国旺旺控股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之财务状况,即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并无处虚伪隐匿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