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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 授出限制性股份

2024-07-08 00:00:00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HORIZON CONSTRUCTION DEVELOPMENT LIMITED(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9930)关连交易授出限制性股份授出限制性股份 根据限制性股份奖励计划规则,董事会(包括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已议决向本公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官潘先生授出8430000股限制性股份,占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约0.26%,惟须待其确认接纳限制性股份后方可作实。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潘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官,故彼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授出限制性股份构成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由于授出限制性股份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故授出限制性股份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兹提述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采纳限制性股份奖励计划。除文义另有说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授出限制性股份 根据限制性股份奖励计划规则,董事会(包括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已议决向本公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官潘阳先生(「潘先生」或「承授人」)授出8430000股限制 性股份(「授出限制性股份」),占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约0.26%,惟须待其确认接纳限制性股份后方可作实。 1经计及授出的限制性股份数目及联交所于限制性股份授出日期(即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发出的每日报价表所载每股股份收市价1.45港元,向潘先生授出的限制性股份的价值为12223500港元。 授出限制性股份的详情载列如下: 授出日期: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 授出限制性股份的数目:最多8430000股限制性股份,视乎承授人是否全面接纳限制性股份 限制性股份的认购价:每股股份0港元。本公司亦无向承授人提供财务资助以促成其购买限制性股份的安排。 限制性股份的归属条件:根据限制性股份奖励计划,授出的限制性股份的归属须符合本公司上年度业绩目标(以上年度董事会批覆的预算目标为依据,包括营业收入增长率、税前溢利增长率、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ROE)等相关业绩指标综合考核)达成80%及以上的条件。 限制性股份的归属期:在限制性股份奖励计划规则的规限下,在满足归属条件后,承授人的限制性股份将分三批归属: 于授予日期满一周年之日归属三分之一、授予日 期满二周年之日归属三分之一、授予日期满三周年之日归属余数。 退扣机制:在限制性股份奖励计划规则的规限下,如承授人出现以下情况,则对应的已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份不得归属且于归属日立即失效: (a) 已被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因故终止职务。就本段及限制性股份奖励计划所有其他与因故终止职务有关的条文而言,原因指: 2(1)不诚实行为或严重不当行为(不论是否与其雇佣有关)、不遵守或不符合其与 本公司、本公司附属公司订立的雇佣、 代理、顾问合约或竞业禁止条款或本公 司、本公司附属公司(视情况而定)作出的任何合法命令或指示; (2)以本公司、本公司附属公司的最终意见认为其不胜任或疏于履行其职责; (3)其采取任何行为,而以本公司、本公司附属公司的最终意见认为对其适当履行职责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或令本公司或本集团受损; (4)泄露本公司、本公司附属公司的商业秘密或机密资料;或 (5)发生其他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按照其全权酌情权认为应当终止职务的情形; (b) 由本公司、本公司附属公司即时解雇或员工 主动辞职、雇佣协议到期后不续签、双方在 雇佣协议到期前协商终止、雇员因退休终止雇佣协议; (c) 干犯涉及品格或诚信的任何刑事罪行; (d) 破产或未能于债务到期后合理时间内偿还债务,或已与其债权人整体作出任何债务偿还安排或债务重整协议;或 (e) 被控、被裁定或被判触犯香港有关证券法或 不时生效的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法规或规例下的任何罪行。 3若承授人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本公司有全权酌情 权以决定对其已授予但未归属之由受托人代持的限制性股份在未来可归属的数量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减或清零): (a) 上一年度绩效成绩考核为C或C以下; (b) 因故于本集团内被降低职级; (c) 因故受到本集团内部处罚;或 (d) 其他被本公司全权酌情认为需要考虑是否对承授人授予额度进行调整的情形。 如发生前述所列任何情形,本公司会就受影响部份的相关已授出但未归属且由受托人代持的限制性股份在归属日前尽早将是否调整的决定以书面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承授人。 限制性股份的权利:根据限制性股份奖励计划,授出的限制性股份属于承授人所有,不得让与或转让。于限制性股份归属前,承授人无权收取任何收入或分派,例如其所获分配限制性股份所产生的股息。受托人亦不得根据信托而持有的任何股份享有任何投票权。 可供日后授出的限制性股份数目授出限制性股份将不会导致发行任何新股份或对现有股东的股权产生任何摊薄影响。 根据限制性股份奖励计划可供授出的限制性股份的最高数目为111903540股,代表限制性股份奖励计划获董事会审议批准日期(即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3.5%。紧随授出限制性股份完成后,根据限制性股份奖励计划日后可供授出的限制性股份数目为103473540股,占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3.24%。 4授出限制性股份的理由及裨益 限制性股份奖励计划旨在向参与者提供一个拥有本公司所有人权益的机会;鼓励 及挽留参与者为本公司工作;提供额外奖励,激励彼等争取达到业绩目标;及吸引外部人才,以达致提升本公司价值的目标,并且透过拥有股份,使参与者的权益与本公司股东的权益直接挂钩。 在评估授出限制性股份是否公平合理时,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已考虑潘先生于本集团的角色、过往表现及服务年期。董事会认为,授出限制性股份可表彰潘先生过往对本集团的业务表现作出的贡献,并确保彼等于未来几年继续支持及忠于本集团及激励其恪尽职守,对本集团的未来发展及业务扩张至关重要。 经考虑上述因素,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尽管授出限制性股份并非于本集团一般及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但其符合正常商业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潘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官,故彼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授出限制性股份构成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由于授出限制性股份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故授出限制性股份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董事确认 董事潘先生于授出限制性股份中拥有重大权益,并已就有关批准授出限制性股份的决议案放弃投票。除上述董事外,概无其他董事于授出限制性股份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重大权益。 有关本集团的资料 本集团是中国领先的设备运营服务供应商之一,亦是高空作业平台、新型支护系统及新型模架系统设备运营服务市场的领导者之一。其提供覆盖项目全周期的全方位、多功能服务。 5公众持股量 授出限制性股份完成后,本公司的公众持股量仍符合上市规则的要求。本公司亦将采取适当措施,确保遵守上市规则及╱或联交所不时规定的公众持股量要求。 承董事会命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孔繁星主席香港,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潘阳先生(首席执行官)及唐立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孔繁星先生(主席)、徐会斌先生、何子明先生、李前进先生及郭丽娜女士;以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刘嘉凌先生、XU Min(徐敏)先生、金锦萍女士及岑兆基先生。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