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HORIZON CONSTRUCTION DEVELOPMENT LIMITED(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9930)授出股份期权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7.06A、17.06B及17.06C条而刊发。 兹提述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和二零二 四年六月四日的公告及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的通函(「该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建议采纳股份期权计划。除文义另有说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已议决要约(「要约」)向于股份期权计划项下的若干参与者(「承授人」) 授出最多15330000份期权,以根据股份期权计划认购本公司股本中合共最多 15330000股普通股,占截至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0.48%,惟须待承授人 接纳有关要约后方可作实。有关要约详情载列如下: 授出日期: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 每份期权的行使价: 每股股份1.45港元,即下列较高者:(i)股份于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即授出日期)在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示 的收市价每股股份1.45港元;及(ii)股份于紧接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前五个交易日在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示 的平均收市价每股股份约1.35港元。 授出期权的数目:最多15330000份期权,视乎全部承授人是否全面接纳要约而定 股份于授出日期的每股股份1.45港元 收市价: 1期权的行使期:自授出日期起十年以内 期权的归属期:在股份期权计划规则的规限下,授出的期权将按以下归属时间表进行归属: 归属日待归属的期权的数目授出日期满三分之一一周年之日授出日期满三分之一二周年之日授出日期满余数三周年之日 授出代价:各承授人于接纳授出期权时须支付1.00港元 授出期权所附带的 表现目标包括(a)董事会认为与承授人相关的可衡量表 表现目标:现基准,例如承授人所属各部门及╱或附属公司的主要绩效指标、个人职位、排名、年度考核结果及根据 本公司雇员表现评核制度厘定的承授人表现;(b)承授 人完成相关(包括但不限于本集团的业务发展)里程碑 的情况;(c)本公司的年度业绩、本集团收入与上一财政年度相比的年度增长及本集团的表现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表现目标。 董事会或执行管理委员会将通过对比本公司、本公司 附属公司的实际业绩、经营或财务业绩以及承授人的 实际绩效与预定目标或个人绩效指标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已达到或达到何种程度的业绩目标。董事会或执行管理委员会会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相关承授人的具 体职位和角色,本集团在相关期间的整体业务计划、战略及预期财务业绩等因素,制定股份期权要约函中规定的有关预定目标或个人绩效指标。当实际水平达到或超过预定目标或个人绩效指标的水平时,将被视为达到绩效目标。 2退扣机制:在股份期权计划规则的规限下,如承授人出现以下情况,则对应的已授予但未归属的期权不得归属且于归属日立即失效: (a) 已被本公司、本公司附属公司因故终止职务。就本段及股份期权计划所有其他与因故终止职务有 关的条文而言,原因指: (1)不诚实行为或严重不当行为(不论是否与其雇佣有关)、不遵守或不符合其与本公司、本公 司附属公司订立的雇佣、代理、顾问合约或竞业禁止条款或本公司、本公司附属公司(视情况而定)作出的任何合法命令或指示; (2)以本公司、本公司附属公司的最终意见认为其不胜任或疏于履行其职责; (3)其采取任何行为,而以本公司、本公司附属公司的最终意见认为对其适当履行职责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或令本公司或本集团受损; (4)泄露本公司、本公司附属公司的商业秘密或机密资料;或 (5)发生其他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按照其全权酌情权认为应当终止职务的情形; (b) 由本公司、本公司附属公司即时解雇或员工主动辞职;雇佣协议到期后不续签、双方在雇佣协议 到期前协商终止、雇员因退休终止雇佣协议; (c) 干犯涉及品格或诚信的任何刑事罪行; (d) 破产或未能于债务到期后合理时间内偿还债务,或已与其债权人整体作出任何债务偿还安排或债务重整协议;或 (e) 被控、被裁定或被判触犯香港有关证券法或不时 生效的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法规或规例下的任何罪行。 3若承授人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本公司有全权酌情权以 决定对其已授予但未归属的期权在未来可归属的数量 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减或清零): (a) 上一年度绩效成绩考核为C或C以下; (b) 因故于本集团内被降低职级; (c) 因故受到本集团内部处罚;或 (d) 其他被本公司全权酌情认为需要考虑是否对承授人授予额度进行调整的情形。 如发生上述所列任何情形,本公司会于受影响部分的该等期权归属日前尽早将是否调整的决定以书面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承授人。 向承授人提供财务无资助以协助其购买股份期权 计划项下的股份的安排: 于上述授出期权当中,赋予持有人权利认购合共4220000股股份的期权乃授予董事及首席执行官,而赋予持有人权利认购合共11110000股股份的余下期权乃授予股份期权计划项下47名承授人(均为股份期权计划项下的参与者)。授予承授人的期权详情如下: 授出的承授人姓名身份期权数目潘阳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3610000唐立执行董事兼联席首席财务官610000其他本集团员工11110000合计15330000 向上述各董事授出期权已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根据上市规则第17.04(1)条审阅及批准。向上述承授人授出期权已获执行管理委员会批准。潘阳先生及唐立先生已就向彼等授出期权放弃投票。 4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承授人为(i)董事、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 彼等各自的任何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ii)根据上市规则第17.03D条已授出及 将予授出的期权超过1%个人限额的参与者;或(iii)关连实体参与者或服务提供者(定义见上市规则)。 根据股份期权计划可供授出的期权所涉及的股份的最高数目为47958660股,代表股份期权计划获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审议批准日期(即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 的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约1.5%。紧随本次授出完成后,根据股份期权计划日后可供授出的股份数目为32628660股,占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1.02%。 公众持股量 本次授出股份期权完成后,本公司的公众持股量仍符合上市规则的要求。本公司亦将采取适当措施,确保遵守上市规则及╱或联交所不时规定的公众持股量要求。 承董事会命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孔繁星主席香港,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潘阳先生(首席执行官)及唐立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孔繁星先生(主席)、徐会斌先生、何子明先生、李前进先生及郭丽娜女士;以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刘嘉凌先生、XU Min(徐敏)先生、金锦萍女士及岑兆基先生。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