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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末期股息

2024-05-30 00:00:00

EF001 免责声明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股票发行人现金股息公告发行人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9889多柜台股份代号及货币不适用相关股份代号及名称不适用 公告标题(更新)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末期股息公告日期2024年5月30日公告状态更新公告 更新以下信息: 更新/撤回理由1.派息金额2.汇率 3.股息派发日 股息信息股息类型末期股息性质普通股息财政年末2023年12月31日宣派股息的报告期末2023年12月31日 宣派股息 每 股 0.265 RMB股东批准日期2024年5月30日香港过户登记处相关信息 派息金额及公司预设派发货币 每 股 0.29111HKD 汇率 1 RMB : 1.09853HKD除净日2024年6月4日 为符合获取股息分派而递交股份过户16:30文件之最后时限2024年6月5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期由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6月11日记录日期2024年6月11日股息派发日2024年7月8日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1712-1716号舖 17楼 股份过户登记处及其地址合和中心皇后大道东183号湾仔 第 1 页 共 2 页 v 1.1.1EF001香港代扣所得税信息 宣派之股息所适用之代扣所得税(包括股东类型及适用的税率)载列于下表。 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签订高于10%但低于20%股息税率的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的居民,本行派发末期股息时将按相关税收协定规定的实际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股东类型税率有关代预扣所得税之更多补充(如适用)非居民企业(非中国内地登记地址)10%任何以非个人股东名义,包括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其他代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他组织及团体名义登记的H股皆被视为非 居民企业股东所持的股份,其应得之股息将被扣除企业所得税。 非个人居民(非中国内地登记地址) 10% H股个人股东为香港或澳门居民或 股息所涉及的代扣所得税其他与中国签订10%股息税率的税 收协定的国家(地区)的居民,本行派发末期股息时将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个人居民(非中国内地登记地址) 10% 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签订低于 10%股息税率的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的居民,本行派发末期股息时将暂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个人居民(非中国内地登记地址) 20% 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签订20%股 息税率的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 居民、与中国没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居民或其他情况,本行派发末期股息时将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发行人所发行上市权证/可转换债券的相关信息 发行人所发行上市权证/可转换债券不适用其他信息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非香港法例第155章《银行业条例》所界定的认可机构,不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监督,亦未获授权在香港经营银行及╱或接受存款业务。 发行人董事 于本公告日期,本行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卢国锋先生(董事长)、傅强先生及叶建光先生;非执行董事叶锦泉先生、张庆祥先生、陈伟良先生及唐闻成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俭华先生、叶棣谦先生、许智先生、谭福龙先生、刘宇鸥女士及许婷婷女士。 第 2 页 共 2 页 v 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