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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本公司控股股东之股权架构变动

2020-07-13 00:00:00

本公告由维亮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第17.10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而作出。

本公司已获本公司控股股东苏秉根先生(「苏先生」)及朱咏仪女士(「朱女士」)告知,转让彼等分别持有之228,125,000股及34,375,000股本公司股份(「股份」)(分别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38.02%及5.73%)予保汉控股有限公司(「保汉」)及翠盈国际有限公司(「翠盈」)(统称「股份转让」)已于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生效。保汉由苏先生全资实益拥有及翠盈由朱女士全资实益拥有。

由于保汉及翠盈之全部已发行股本分别由苏先生及朱女士合法实益拥有,苏先生及朱女士被视为于保汉及翠盈分别持有之228,125,000股及34,375,0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由于苏先生为朱女士之配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苏先生及朱女士各自被视为于其配偶被视为拥有权益的所有股份中拥有权益。因此,紧随股份转让完成后,苏先生及朱女士将透过保汉及翠盈继续于合共262,500,0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43.75%。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3.16A(1)条,苏先生、朱女士、保汉及翠盈已各自向本公司承诺,除非经联交所事先书面同意及符合GEM上市规则的规定,否则其将不会及促使有关登记持有人不会于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起计的12个月(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二日(「上市日期」,股份开始于联交所买卖日期)之后的12个月)期间内,出售或订立任何协议出售任何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或另行就任何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设立任何期权、权利、权益或产权负担,以致于紧随有关出售或于行使或执行有关期权、权利、权益或产权负担后,其将不再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3.19条,苏先生、朱女士、保汉及翠盈已各自向本公司承诺,于自股份转让完成日期起至上市日期起计满24个月当日止期间内,其须及将促使有关登记持有人须:(a)于其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3.18(1)条或根据联交所按照GEM上市规则第13.18(4)条授出的任何权利或豁免以认可机构(定义见香港法例第155章银行业条例)为受益人,质押或押记其于股份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或股份所附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公司证券的投票、股息或分派权)时,即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本公司有关质押或押记,连同进行有关质押或押记的目的、已质押或押记的证券数目及权益性质,并披露GEM上市规则第17.43(1)至(4)条所列明的详情;及(b)于其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获悉承质押人或承押记人已出售或拟出售任何已质押或押记的证券或权益及受影响之股份数目时,则即时通知本公司。

苏先生及朱女士亦已提出申请,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已根据《公司收购、合併及股份回购守则》规则26.1注释6(a)(ii)授出有关保汉及翠盈因股份转让导致股权架构变动而须就本公司股份作出全面要约的责任的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