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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关于提供贷款

2023-12-17 00:00:00

董事会谨此宣布,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维亮资本(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作为借款人)已订立贷款协议,据此,维亮资本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本金额为3000000港元之贷款,交易根据贷款协议之条款进行及受其约束。

由于贷款协议相关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为5% 或以上惟全部均低于25%,贷款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贷款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9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