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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采纳第二份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细则

2023-03-31 00:00:00

建议采纳第二份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细则 本公告由维亮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第17.50(1)条作出。 于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GEM上市规则已予以修订,其中包括采纳GEM上市规则附录三所载的一套14项统一针对发行人(不论其注册成立地点)的核心股东保障水平。因此,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建议对本公司的现有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细则(「现有细则」)作出若干修订(「建议修订」),以(a)符合上述核心股东保障水平,(b)给予本公司弹性以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形式举行本公司股东大会,及(c)通过采纳结合建议修订之本公司第二份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细则的方式纳入若干内务变动,以取代及摒除现有细则的全部内容(「新细则」)。 主要建议修订概述如下: (a) 使现有细则符合GEM上市规则的最新修订及开曼群岛适用法律; (b) 允许股东大会(包括续会或延会)可在董事会绝对酌情决定之世界任何地方以及一个或多个地点以现场会议形式或以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形式举行; (c) 加入「公司法」、「公告」、「电子通讯」、「电子会议」、「混合会议」、「上市规则」、「会议地 点」、「现场会议」及「主要会议地点」的定义,并对新细则相关条文作出相应修改; (d) 规定倘获股东以普通决议案批准,则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作查阅的三十(30)日的期限可在任何一年内再延长一个或多个不超过三十(30)日的期限; (e) 规定倘获股东以普通决议案批准,则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作股份过户的三十(30)日的期限可在任何一年内再延长一个或多个不超过三十(30)日的期限; (f) 规定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须于本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 (g) 更改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须给予不少于二十个完整营业日之通告规定至不少于二十一个完整日; (h) 更改本公司之所有其他股东大会须给予不少于十个完整营业日之通告规定至不少于十四个完整日; (i) 规定投票表决(不论是以举手表决或是投票方式表决)可按董事或大会主席可能厘定的电子或其他形式进行; (j) 规定全体股东均有权(a)于股东大会上发言;及(b)于股东大会上投票,惟上市规则规定股东须放弃投票批准审议事项除外; (k) 规定在本公司核数师任期届满前藉普通决议案将其罢免; (l) 规定由董事会委任以填补临时空缺的本公司核数师任期将直至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并须于股东大会上由本公司股东委任,薪酬由本公司股东厘定; (m) 规定由本公司发出的任何通告或文件可以书面、印刷或电子方式签署;及 (n) 规定除董事另行厘定外,本公司财政年度的年结日应为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建议采纳新细则须待本公司股东于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星期四)将予举行的本公司应届股东周 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通过后,方可作实。载有(其中包括)建议修订详情的通函及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将适时寄发予本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