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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二零二一年年报的补充公告

2022-10-18 00:00:00

兹提述维亮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刊发之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年报(「年报」)。除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使用之词汇与年报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本公司谨此提供下列有关年报之补充资料。

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配售股份所产生所得款项净额

诚如年报所披露,在本公司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发行配售股份产生的所得款项净额约14.6百万港元中,约1.2百万港元已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动用。预期其余未动用所得款项净额约13.4百万港元将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用作一般营运资金。

放贷业务

作为本集团业务分部之一,放贷业务已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维亮资本有限公司进行,向个人及企业授出贷款,并自有关贷款融资产生利息收入作为收入。放债人牌照及放贷交易规管均受《放债人条例》(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监管。本集团须一直严格遵守包括放债人条例在内的所有相关法律及法规。本集团在作出相关放债人牌照续期申请及进行放贷业务时,已遵照放债人条例条文规定的所有形式及程序。

本集团已采取信贷政策管理其放贷业务,包括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及法规、对潜在借款人及其资产、潜在借款人的信誉、获取抵押品的必要性及釐定合适的利率以反映提供贷款的风险水平进行信贷评估。本集团并无采取标准商业条款向其客户授出贷款融资,有关商业条款将视乎个别客户的信贷评估及╱或抵押品水平而定。倘需要抵押品,则有关贷款一般以建筑机械或其他资产作为抵押品予以抵押。

根据本集团的现行信贷政策,除非董事会在特别情况下另行批准(i)本集团授出的贷款(不论为已抵押或无抵押)不得超过本集团预设的最高贷款金额;(ii)就已抵押贷款而言,贷款与抵押品价值比率不得超过90%,而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及(iii)就无抵押贷款而言,该等贷款应符合借款人的债务与收入比率不得超过50%,而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的规定。

本集团仅将于相关客户通过本集团的尽职审查程序及其他适用的内部控制程序后,方会向其提供放贷服务及授出贷款融资。本集团进行的尽职审查一般涉及了解客户的程序,包括获取有关收入来源及金额的资料、其他净资产证明、身份证副本、地址证明等。本集团放贷服务的大部分潜在客户均为有意向本集团下达订单或购买建筑机械的本集团潜在客户,在与本集团进行商业磋商时,已表示其将须融资安排购买建筑机械。

本集团在贷款审批、贷款续期、贷款回收、贷款合规、监察及反洗钱方面致力遵从一系列全面政策及程序手册。为持续监察贷款表现及其风险水平,本集团将密切监察利息及贷款本金收回状况,并就本集团持有的抵押品估值及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年度压力测试,以评估本集团授出贷款的可收回性。

上述补充资料并无影响年报所载的其他资料,且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年报的所有其他资料均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