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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公告须予披露交易 - 出售该等机器

2020-10-14 00:00:00

兹提述维亮控股有限公司日 期为二零二零年十月 八日 之公告(「先前公告」) , 内容有关(其中包括) 出售事项(定义见先前公告) 。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 本公告所使用之词汇与先前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先前公告「GEM上市规则之涵义」 一节所披露, 由于出售事项(连同本集团与买方自 销售协议日 期起计 12个月 内之其他交易) 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5%惟低于 25%, 故出售事项构成 GEM上市规则第 19 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 GEM上市规则第 19 章项下通知及公告规定。

下文载列卖方及买方于二零二零年九月 七日 订立之销售协议(「九月 销售协议」) 的详情。 董事会确认, (i)除九月 销售协议项下已进行之交易(「九月 出售事项」) 外, 本集团与买方自 销售协议日 期起计 12 个月 内并无其他交易须根据 GEM上市规则第 19.22条合併计算及 (ii)就九月 出售事项按单独基准计算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 5%,故九月 出售事项无须遵守 GEM上市规则第 19 章项下通知及公告规定。

九月 销售协议

九月 销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日 期 : 二零二零年九月 七日

订约方 : 卖方, 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买方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 尽悉及确信, 买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出售的机器

九月 销售协议项下出售的机器(「九月 机器」) 包括分别生产于一九九六年及二零零零年并由本集团分别于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购入的二手 (i)履带式起重机及 (ii)反循环钻机及液压动力装置, 即一种安装在带有履带装置的底盘之上的非道路移动式起重机及一种带有钻桿的钻孔灌注椿机, 用于对岩石进行钻孔至指定深度。

九月 机器于二零二零年八月 三十日 的未经审核总账面净值约为 2,521,000港元。

代价

买卖九月 机器的代价(「九月 代价」) 为 2,700,000港元, 已以现金结算。九月 代价乃由卖方及买方经公平磋商及参考 (i)九月 机器于二零二零年八月 三十日 的未经审核账面净值约 2,521,000港元; 及 (ii) 九月 机器的当时状况后达致。除九月 代价外, 有关根据销售协议买卖该等机器的代价 6,000,000港元的进一步详情已于先前公告内披露。 总体而言, 九月 出售事项及出售事项的代价总额为 8,700,000港元。

完成

九月 机器已于二零二零年九月 十五日 收到九月 代价后交付予买方。

进行九月 出售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九月 机器于二零二零年八月 三十日 的未经审核总账面净值约为 2,521,000港元。 本集团自 九月 出售事项确认未经审核收益约 179,000港元, 该金额乃根据本集团自 九月 出售事项收取之九月 代价与九月 机器于二零二零年八月 三十日 的未经审核账面净值约 2,521,000港元之差额计算。

经考虑 (i) 九月 机器由 本集团于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收购, 而其于二零二零年八月 三十日 的未经审核账面净值约为 2,521,000港元; 及 (ii) 与本集团的其他机器相比, 九月 机器因其陈旧过时, 需求及出租率较低, 董事认为, 九月 出售事项为本集团提供机会变现陈旧过时的九月 机器的价值, 为本集团创造额外营运资金。 九月 出售事项并无且将不会对本集团的业务及营运造成重大影响。 董事认为, 九月 销售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 而订立九月 销售协议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九月 出售事项产生的所得款项将用作本集团的一般营运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