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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I)出售该等机器;及(II)提供财务资助

2020-10-08 00:00:00

(I)出售事项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交易时段后),卖方(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销售协议,据此,卖方已同意出售及买方已同意购买该等机器,总代价为6,000,000港元。

(II)提供财务资助

于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交易时段后),贷方(本公司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作为借方)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贷方已同意向买方授出本金额为5,200,000港元、年利率为12%的该贷款,部分用于为出售事项拨资。

GEM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出售事项(连同本集团与买方自销售协议日期起计12个月内之其他交易)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惟低于25%,故出售事项构成GEM上市规则第19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9章项下通知及公告规定。

该贷款构成GEM上市规则第19章项下之财务资助。由于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惟低于25%,故该贷款构成GEM上市规则第19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9章项下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