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由维亮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 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 GEM证券上市规则(「 GEM上市规则」) 第 17.10条以及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 定义见GEM上市规则) 而作出。
本集团主要从事 (i) 为位于香港及╱或澳门的建筑项目 提供履带起重机、 磨椿机(一种用于对岩石进行钻孔至指定深度的带有钻桿的钻孔灌注桩机(「反循环钻机」) ) 及液压铣槽机租赁服务; (ii) 向位于香港、 澳门及菲律宾的客户买卖全新或二手履带起重机、 反循环钻机、 双轮铣槽机、 磨椿机及╱或相关零件; 及 (iii( ) 在相对较少情况下) 提供将本集团机械运送至客户指定工地或自 客户指定工地运走机械的运输服务, 以及为本集团机器租赁服务的客户安排安装及维修机械、 就香港以外的项目为本集团机器租赁服务的客户安排保险以及为本集团的机械供应商推销建筑机械等其他服务。
诚如本公司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 三十日 止六个月 的中期报告所披露, 除现有业务外, 本集团亦将继续寻求其他机会, 以期为股东创造最大回报。
就上文所述而言, 本公司董事(「董事」) 会(「董事会」) 欣然宣佈, 于二零二零年九月 八日 , 维亮资本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根据放债人条例(香港法例第 163 章) 取得放债人牌照。
董事会相信, 放债业务将拓展本集团的现有业务范围并多元化其业务分部, 以拓宽本集团的收入来源, 提高其盈利能力及为股东获取更好的回报。 因此, 董事会认为开展放债业务将符合本集团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集团拟透过其内部资源为放债业务提供资金。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