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清盘呈请的更新 本公告乃由洢人壹方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第17.27(1)(b)条作出。 针对博建(香港)有限公司的清盘呈请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及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十月四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呈请人针对博建香港提出呈请(「该等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具有该等公告所界定之相同涵义。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谨此提供最新消息,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的聆讯上,法院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 》(香港法例第32章)颁令博建香港清盘。本公司亦收到通知,刘少雄会计师行有限公司已被委任为博建香港的临时清盘 人。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博建香港清盘对本公司及其他附属公司目前的核心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没有重大影响。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根据相关上市规则就此事的更新另行刊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