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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根据2018年破产、重组和解散法第64条申请延期偿付

2021-04-19 00:00:00

本公告乃由中国大健康建设产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第17.10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作出。

根据2018年破产、重组和解散法(「IRDA」)第64条申请延期偿付本公司谨此通知本公司股东(「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2021年4月19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鸿业私人有限公司(「HIPL」,主要从事提供建造工程服务)已向新加坡共和国之高等法院提交誓章,根据IRDA第64条申请(「申请」)以下颁令:

a.自申请日期起计6个月期间,或直至另行颁令:

i.不得针对HIPL向新加坡或设在新加坡(视情况而定)的法院、仲裁庭或行政机关展开或继续针对HIPL现时、待决或可能提出的法律诉讼,惟根据新加坡法例第50章公司法第210或212条或IRDA的第64、66、69或70条进行的法律诉讼除外;

ii.不得就HIPL的任何财产或业务指定接管人或管理人;

iii.不得针对HIPL的任何财产展开、继续或实施执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

iv.不得采取法律步骤对HIPL的任何财产强制执行任何抵押,或根据任何动产租赁协议、租购协议或保留所有权协议收回HIPL持有的任何货品;及

v.不得执行有关HIPL占用任何处所的任何租约项下的重收或没收权利,包括根据新加坡法例第61章物业转易及财产权法令第18或18A条可能行使的任何强制权利。

b.HIPL有权出席任何申请的聆讯并向新加坡共和国之高等法院提交许可申请,以展开、继续、施加或实施任何诉讼,或采取任何上文第(a)段的颁令所限制的法律步骤;及

c.上文第(a)段将适用于新加坡境内或新加坡共和国之高等法院司法管辖权内任何人士的任何行为(不论于新加坡或其他地方作出该行为)。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认为,HIPL需要债务偿还安排来按符合其可用现金及新现金注资的方式重组其现有债务及义务,并重组其业务,以稳固的基础及强健的资产负债表重新开始业务,使其得以在短期内把握预期的项目流量,在中长期内则把握建筑施工行业的复苏机会。在获批延期偿付取得时间后,HIPL将得以专注于与债权人进行讨论,就未偿还债务达成友好解决方案,而毋须因多次诉讼而分散时间及资源。本集团亦将能继续进行潜在集资活动及业务,包括收回任何应收款项。经考虑上述因素,董事会认为申请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

本公司将在适当时候另行发佈公告,以向股东和潜在投资者提供有关申请进展的最新消息。

继续暂停买卖

本公司股份将自2021年3月31日上午九时正起暂停于联交所买卖,并将维持暂停买卖,直至(其中包括)确定本公司2020年全年业绩后作出另行通知为止。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