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中国大健康建设产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第17.10条及第17.27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作出。
日期为2020年11月9日的清盘呈请
于2020年11月10日,鸿业私人有限公司(「HIPL」,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接获Ribar Industries Pte.Ltd.(「呈请人A」)根据破产、重组和解散法(2018年第40号法案)第125(1)(e)及(i)条送交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之高等法院,日期为2020年11月9日的清盘呈请(「呈请A」,连同呈请B、呈请C、呈请D及呈请E统称「该等呈请」)。
呈请A乃因声称HIPL未能向呈请人A悉数支付尚未清偿款项513,431.82新加坡元(包括累计利息)而作出。于本公告日期,呈请A的聆讯已押后至2021年2月26日。
日期为2020年12月9日的清盘呈请
2020年12月15日,HIPL接获Top-Mix Concrete Pte.Ltd.(「呈请人B」)根据破产、重组和解散法(2018年第40号法案)第125(1)(e)条送交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之高等法院,日期为2020年12月9日的清盘呈请(「呈请B」,连同呈请A、呈请C、呈请D及呈请E统称为「该等呈请」)。
呈请B乃因声称HIPL未能向呈请人B悉数支付尚未清偿款项385,361.84新加坡元(包括累计利息)。于本公告日期,呈请B的聆讯已押后至2021年2月26日。
日期为2021年1月18日的清盘呈请
于2021年1月20日,HIPL接获Commercial Electrical Company(「呈请人C」)根据破产、重组和解散法(2018年第40号法案)第125(1)(e)条送交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之高等法院,日期为2021年1月18日的清盘呈请(「呈请C」,连同呈请A、呈请B、呈请D及呈请E统称「该等呈请」)。
呈请C乃因声称HIPL未能向呈请人C悉数支付尚未清偿款项407,485.49新加坡元(包括累计利息)而作出。于本公告日期,呈请C的聆讯已订于2021年2月5日进行。
日期为2021年1月23日的清盘呈请
于2021年1月27日,HIPL接获Pikasa Builders Pte.Ltd.(「呈请人D」)根据破产、重组和解散法(2018年第40号法案)第125(1)(e)条送交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之高等法院,日期为2021年1月23日的清盘呈请(「呈请D」,连同呈请A、呈请B、呈请C及呈请E统称「该等呈请」)。
呈请D乃因声称HIPL未能向呈请人D悉数支付尚未清偿款项4,046,162.08新加坡元(包括累计利息)而作出。于本公告日期,呈请D的聆讯已订于2021年2月19日进行。
日期为2021年1月28日的清盘呈请
于2021年2月1日,HIPL接获Digo Corporation Pte.Ltd.(「呈请人E」)根据破产、重组和解散法(2018年第40号法案)第125(1)(e)条送交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之高等法院,日期为2021年1月28日的清盘呈请(「呈请E」,连同呈请A、呈请B、呈请C及呈请D统称「该等呈请」)。
呈请E乃因声称HIPL未能就呈请人E已完成工作而向呈请人E悉数支付尚未清偿款项3,656,195.29新加坡元而作出。于本公告日期,呈请E的聆讯已订于2021年2月19日进行。
HIPL主要从事提供施工服务。HIPL已委聘一名法律顾问以代表HIPL行事,以就法律诉讼之理据提供意见,并就该等呈请达成和解。
进一步公告将于适当时候根据GEM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监管规定作出。本公司亦将适时通知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该等呈请的任何重大发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