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i)惠陶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集团及众体时代成立合营公司之合营协议;及(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之该等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收购北京众乐的10%股权及延长其最后完成日期(「先前公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先前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终止合营协议
董事会谨此宣佈(i)由于董事会已无意设立合营公司以作为开展众体时代营运所产生的广告相关业务的独家代理;及(ii)合营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并未注册成立,故合营协议订约方同意以书面形式终止合营协议,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合营协议订约方相互同意履行并解除彼此根据合营协议之进一步义务,且因合营协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之彼等各自之权利及╱或彼此之间之索偿应予以取消及终止。董事会认为,终止合营协议将使本公司能重新分配其资源至本集团其他现有业务。
董事会认为,终止合营协议并不会对本集团现有业务营运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终止收购北京众乐10%股权
由于有关收购北京众乐10%股权之框架协议规定的先决条件未获悉数达成(或豁免(如适用)),框架协议订约方同意以书面形式终止框架协议,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于终止框架协议后,各订约方相互履行并解除彼此根据框架协议之进一步义务,且因框架协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之彼等各自之权利及╱或彼此之间之索偿应予以取消及终止。此外,于框架协议终止后及根据贷款转让,北京众乐须偿付人民币10,000,000元的背对背贷款(连同应计利息)予Info Strength。
董事会认为,终止框架协议并不会对本集团现有业务营运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