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有关呈请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更新资料

2019-09-20 00:00:00

本公告乃惠陶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10(2)(a)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9年9月11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有关呈请。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已获得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就有关呈请的合法性及程序合规性作出的法律意见。开曼群岛法律顾问认为,有关罢免邓有声先生及曾思豪先生作为本公司董事及担任本公司任何董事委员会之任何职位的决议案(「提呈决议案」)可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妥为动议。

然而,本公司接获提出呈请股东所发出日期为2019年9月20日的通知,内容有关提出呈请股东有意撤回所有提呈决议案,且无意根据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第58条自行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亦不会就未根据日期为2019年9月2日的有关呈请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向董事会提出任何申索。

基于提出呈请股东已撤回有关提呈决议案的要求,董事会认为无需就提呈决议案进行投票及召开股东特别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