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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作出之公告

2019-06-17 00:00:00

兹提述惠陶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9年6月13日之公告(「该公告」)。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中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告乃根据收购及合併守则(「收购守则」)规则3.7而作出。

如该公告所述,本公司收到安迈之函件,申明接收人有意运行销售程序出售相关股份,该事项可能涉及到本公司控股股东变更(「可能交易」)。本公司自接收人得悉,于本公告日期,概无就可能交易进行讨论或磋商亦未订立任何协议,且该事项仍处于初步阶段及可能交易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落实。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发行之相关证券包括(i)432,000,000股股份;(ii)根据本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采纳之购股权计划授出之7,440,000份尚未行使购股权(「购股权」),可由购股权持有人按每股购股权股份1.3港元之价格行使,换取7,440,000股股份。除上述者外,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概无任何其他相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

每月更新资料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有关事项进展,并将根据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于适当时候作出进一步公告。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本公司将每月就可能交易之进展作出公告,直至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5公布作出要约的确实意图或决定不继续进行建议要约为止。

交易披露

根据收购守则,要约期视为于该公告日期(即2019年6月13日)开始。

谨此提醒本公司联繫人(具有收购守则赋予之涵义,包括且不限于持有相关类别证券5%或以上之任何人士)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2披露彼等买卖本公司任何相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之情况。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以下为收购守则规则22中,注释11的全文: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的范围内,确保客户知悉规则22下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的联繫人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有关规则。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少于100万元,这规定将不适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繫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不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对于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

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易的人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分。」

警告:本公司概不保证该可能交易将会落实或最终完成,即使落实,亦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导致控制权的变更,以及导致需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1提出全面要约。该可能交易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如对其状况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其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