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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银控股持续关连交易汽车零部件之销售协议及采购协议

2018-02-13 17:28:00

销售协议及采购协议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交易时段後),恒众汽车与孚瑞克森就2018年销售产品A及采购产品B分别订立销售协议及采购协议。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孚瑞克森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0 章,销售协议及采购协议项下之交易均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0.99 条,由於 (i) 孚瑞克森为本公司附属层面的关连人士;(ii) 根据销售协议及采购协议拟进行之交易均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iii) 董事会(包括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已批准有关交易,并确认此等交易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属公平合理及符合本公司与股东之整体利益,因此,根据销售协议及采购协议拟进行之交易及其有关之年度上限均须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0 章之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布规定,但可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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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交易时段後),恒众汽车与孚瑞克森就 2018 年销售产品 A 及采购产品 B 分别订立销售协议及采购协议。

订约方及订约方之关系

恒众汽车为一间根据中国法例成立之有限公司。於本公布日期,恒众汽车之50%及20%权益分别间接地由本公司及孚瑞克森持有。恒众汽车主要经营汽车零部件贸易。

恒众机电为一间根据中国法例成立之有限公司。恒众机电直接持有本公司附属公司恒众汽车20%之权益,因此,恒众机电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同时,恒众机电为孚瑞克森之全资附属公司,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11条,孚瑞克森为恒众机电之联系人,故为本公司附属层面之关连人士。孚瑞克森主要经营於汽车零部件的制造及销售。

销售协议及采购协议

(i) 销售产品A之销售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

订约方︰ (1) 恒众汽车;及

(2) 孚瑞克森

孚瑞克森为本集团附属层面之关连人士。有关孚瑞克森的进一步详情载列於下文「创业板上市规则涵义」一段。

有效期︰ 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十一个月

产品︰ 汽车零部件主机配套总成及附属产品

定价︰ 恒众汽车与孚瑞克森均可按双方根据公平磋商基准厘定的价格(接近当前市价)进行买卖交易,而有关的买卖交易条款对本集团的利益而言不会逊於向任何独立第三方客户提供的条款。

就根据销售协议销售产品A而拟进行之所有交易而言,恒众汽车与孚瑞克森可以在销售协议的既定范围内订立特定的产品买卖合同,清楚列明(其中包括)数量、规格、价格及交货条款,惟上述的特定的产品买卖合同的条款不可抵触销售协议的条款。

(ii) 采购产品B之采购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

订约方︰ (1) 恒众汽车;及

(2) 孚瑞克森

孚瑞克森为本集团附属层面之关连人士。有关孚瑞克森的进一步详情载列於下文「创业板上市规则涵义」一段。

有效期︰ 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十一个月

产品︰ 汽车零部件主机类产品包括前後桥总成,盘式制动器、驱动电机及制动片等

定价︰ 恒众汽车与孚瑞克森均可按双方根据公平磋商基准厘定的价格(接近当前市价)进行买卖交易,而有关的买卖交易条款对本集团的利益而言不会逊於由任何独立第三方向本集团建议的条款。

就根据采购协议采购产品B而拟进行之所有交易而言,恒众汽车与孚瑞克森可以在采购协议的既定范围内订立特定的产品买卖合同,清楚列明(其中包括)数量、规格、价格及交货条款,惟上述的特定的产品买卖合同的条款不可抵触采购协议的条款。

恒众汽车采购部门及其指定人员将根据客户之需求以市场价格购买。如果孚瑞克森提供的价格高於其他独立供应商价格,本集团有权从其他供应商处购买产品。

建议年度上限

销售产品A之销售协议

恒众汽车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开始向孚瑞克森供应产品A。在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年度,根据销售协议拟进行之交易的建议年度上限为人民币五千万元。

上文载列之建议年度上限乃根据 (i) 本集团内部预测有可能会孚瑞克森向本集团采购产品A中的主要种类之最高金额;(ii) 估计在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销售产品A当中的主要种类价格;及(iii) 为绶冲不可预料的变动而预留的金额而厘定。

采购产品B之采购协议

恒众汽车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开始向孚瑞克森购买产品B。在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年度,根据采购协议拟进行之交易的建议年度上限为人民币一亿一千万元。

上文载列之建议年度上限乃根据 (i) 本集团内部预测有可能会向孚瑞克森采购产品B中的主要种类之最高金额;(ii) 估计在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采购产品B当中的主要种类价格;及(iii) 为绶冲不可预料的变动而预留的金额而厘定。

订立销售协议及采购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孚瑞克森为本集团之宝贵业务夥伴,拥有丰富的汽车零部件生产经验。向孚瑞克森供应产品A(向独立供应商采购)用於制造汽车零部件可为本集团提供稳定收入。

凭藉与孚瑞克森的关系,本集团能按相较第三方建议者更为优惠的条款向孚瑞克森采购产品。因此,本集团在向客户转售产品B时能够赚取利润。此外,汽车零部件贸易乃为本集团之日常业务及董事认为产品B销售能为本集团带来稳定及可靠的收入。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订立销售协议及采购协议均乃按本集团日常业务过程进行,而销售协议及采购协议之条款(包括其年度上限)均乃公平合理,亦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并无任何董事在根据销售协议及采购协议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而彼等亦无须就批准销售协议及采购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而提呈之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孚瑞克森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0 章,销售协议及采购协议项下之交易均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0.99 条,由於 (i) 孚瑞克森为本公司附属层面的关连人士;(ii) 根据销售协议及采购协议拟进行之交易均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iii)董事会(包括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已批准有关交易,并确认此等交易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属公平合理及符合本公司与股东之整体利益,因此,根据销售协议及采购协议拟进行之交易及其有关之年度上限均须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0 章之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布规定,但可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的董事会

「本公司」 指 港银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创业板上市

「孚瑞克森」 指 烟台孚瑞克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例成立之有限公司

「恒众机电」 指 烟台孚瑞恒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例成立之有限公司。於本公布日期,恒众机电拥有20%恒众汽车之权益及为孚瑞克森之全资附属公司

「董事」 指 本公司的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创业板」 指 联交所创业板

「创业板上市规则」指 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港及澳门

「产品A」 指 汽车零部件主机配套总成及附属产品

「产品B」 指 汽车零部件主机类产品包括前後桥总成,盘式制动器、驱动电机及制动片等

「采购协议」 指 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交易时段後),恒众汽车与孚瑞克森就采购产品B签订之采购协议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之法定货币

「销售协议」 指 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交易时段後),恒众汽车与孚瑞克森就销售产品A签订之销售协议

「恒众汽车」 指 上海孚瑞恒众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例成立之有限公司。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及孚瑞克森分别间接地持有恒众汽车50%及20%权益

「股东」 指 本公司的普通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