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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银控股执行委员会之职权范围

2016-12-19 16:59:00

成员

1. 委员会须由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於董事或本公司主要人员中委任且成员不少於三名,当中至少两名为执行董事。

2. 委员会主席须为本公司一名执行董事。

3. 成员任期自获委任当日起计,为期一年(可予续期),并须受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所规管。

4. 经董事会及委员会通过决议案後,可撤销委员会成员的委任,并委任新成员代替。

5. 不得委任替代委员会成员。

会议次数及议事程序

6. 委员会按公司业务的需要召开会议。 所有委员会成员被期望参与每次会议,亲身、透过电话或视像会议。

7. 委员会成员将选他们其中一人为会议主席,委员会成员并会委任委员会秘书(通常为公司秘书或其代名人)。

8. 会议法定人数为两名委员会成员且必须为董事。

9. 在委员会成员存在的任何利益冲突,该委员会成员不得计入法定人数内,而该成员必须就其或其任何联系人於其中拥有重大利益之任何委员会决议案中放弃投票。

10. 委员会的会议议事程序须受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所规管。

会议通告

11. 会议通告须於会议举行时间至少七日前(如所有委员会同意,则接受较短期限)发送予委员会全体成员。

委员会决议案

12. 书面决议案经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署後,其效力及作用与其在委员会会议获通过无异,当中可包括多份样式相同并经一名或多名委员会成员签署的文本。有关决议案可以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签署及传阅。

授权

13.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在其职权范围内运作。委员会有权在本公司承担费用的情况下,获取独立专业人士的意见。

14. 委员会将获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务。

责任

15. 委员会的职责应包括:

a) 监察本公司战略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b) 根据本公司战略规划,决定本公司商业计划的制订和修订;

c) 监察本公司商业计划的执行和业务运作;

d) 监察本公司附属公司的运作;

e) 批准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授权范围及变更;

f) 审阅及批准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融资计划内的融资事项(包括银行贷款、信托等)及相应的担保事项;

g) 应本公司或附属公司需要,还具有以下权限:

i. 因应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需要而授予本公司或由本公司发行的银行融资及╱或金融工具;

ii. 向本公司的附属公司及╱或联营公司授予任何贷款或其他财务援助;

iii. 本公司向其附属公司及╱或联营公司提供企业担保、弥偿保证及╱或信心保证书;

iv. 开立银行或证券相关户口及其他有关事宜(包括委任签字人及批准有关户口的条款及授权书);及

v. 在任何与上述事项有关的票据或文件上加盖本公司印监,以及批准任何一名或以上本公司董事签署有关票据或文件;

h) 决定授权本公司董事会一名或以上董事签署需以本公司代表身份或名义签署向监管机构提交及╱或备案的有关文件;及

j) 处理由董事会授权本委员会处理的任何其他特定事务。

汇报程序

16. 委员会须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17. 委员会秘书须在董事会要求的情况下传阅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及书面决议案,董事会并有权要求委员会汇报其活动、决策及推荐建议。

职权范围的公开及更新

18. 当有需要时,本职权范围应就环境变动而作出更新及修订。

附注:本文件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