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在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及本公司网站刊发的港银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年报」)。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布内所用词汇与年报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联交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3.09条,董事会谨此澄清并提供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本计划」)之资料。
购股权计划
本计划旨在嘉许及酬谢曾经或可能会对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作出贡献之合资格参与者 (定义见下文)。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可在本计划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条文规限下及根据本计划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条文,酌情向本集团任何全职或兼职雇员、顾问或潜在雇员、顾问、行政人员或高级职员 (包括执行、非执行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董事会全权酌情向曾经或将会对本集团作出贡献之任何供应商、客户、顾问、代理及谘询人 (统称为「合资格参与者」) 授出购股权。
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可用於本计划之股份发行总数(「股份」)为40,000,000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若任何合资格参与者接纳董事会授出的购股权後於截至要约日期止任何12个月期间内因行使其购股权而使已发行或将予发行予该参与者的股份总数超过当时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则董事会不可向该合资格参与者授出购股权。
对行使购股权前必须持有的最低期限没有一般要求。根据本计划的条款可行使购股权的期间应为董事会按其全权酌情决定向各承授人通知的期间;惟该期间不得超过承授人各自的要约文件所述的归属期间开始之日起计十年。
当接受根据本计划授出的购股权以认购股份,合资格参与者需支付1.00港元予本公司作为接受授予的代价。该购股权由授出之日起计14天期间内可供合资格参与者接纳。
行使价由董事会决定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於以下最高者 (i)购股权要约当日(「要约日期」)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列股份的官方收市价;及 (ii)紧接要约日期前五个营业日,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列股份的平均官方收市价。
本计划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本公司股东普通决议案获有条件通过日期起期间开始有效及生效并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本公司股份在联交所创业板上市第十个周年日终止(包括首尾两日),其後概不会授出任何额外购股权,惟购股权计划的条文在所有其他方面仍有十足效力及生效,以令於该期限前或根据本计划条文可能规定之其他方式授出之任何购股权可予行使,以及於该期限前授出但未获行使之购股权将继续有效及可根据本计划行使。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计划之剩余期限约为9.6年。
上述澄清并不影响年报所载的任何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