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港银控股有限公司之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Loco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港银控股有限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162)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及建议重选董事以及回购股份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假座香港金钟红棉路8号东昌大 厦14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5至19页。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随附代表委任表格印列之指示将其填妥,并尽快且无论如何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之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联合证 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本通函将由刊发日期起计最少七日在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最新上市公司公告」一页 及本公司网站www.locohkholdings.com内登载。 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G EM之特色 GEM乃为较其他于联交所上市的公司带有较高投资风险的中小型公司提供一个上市市场。有意投资的人士应了解投资于该等公司的潜在风险,并应经过审慎周详考虑后方作出投资决定。 由于GEM上市公司通常为中小型公司,于GEM买卖的证券可能会较于联交所主板买卖的证券承受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同时无法保证于GEM买卖的证券会有高流通市场。 – i –目 录页次 释义....................................................1 董事会函件.................................................4 绪言....................................................4 发行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5 说明函件..................................................5 重选董事..................................................6 股东周年大会................................................6 以投票方式表决...............................................7 责任声明..................................................7 推荐建议..................................................7 一般资料..................................................7 附录一 - 说明函件............................................8 附录二 - 重选董事之详情........................................1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15 – ii –释 义 于本通函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假座香港金钟红棉路8号东昌大厦14楼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指载于本通函第15至19页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细则」指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 「联系人」 指 具有GEM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回购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以回购不超过于本授权获批准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 10%之本公司股份 「紧密联系人」 指 具有GEM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本公司」指港银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GEM上市「关连人士」 指 具有GEM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GEM」 指 联交所GEM 「GEM上市规则」 指 GEM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所有附属公司 –1–释 义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发行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于本授权获批准当日已 发行股份总数20%之本公司股份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定其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提名委员会」指本公司提名委员会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期间」指批准授出发行授权及回购授权之普通决议案获通 过之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有关授权时 「薪酬委员会」指本公司薪酬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2–释 义 「股份」指本公司股份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之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指百分比 –3–董事会函件 Loco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港银控股有限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162) 执行董事:注册办事处: 张思源先生(主席)香港金钟 王文东先生(行政总裁)红棉路8号冯志坚先生东昌大厦 4楼401室 独立非执行董事: 周天舒先生吴励妍女士黄翠珊女士 敬启者: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及建议重选董事以及回购股份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下列事宜提呈之决议案 之资料: (a) 授出发行授权; (b) 授出回购授权;及 (c) 重选董事。 –4–董事会函件发行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于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举行的本公司上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授配发及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及回购股份的一般授权。该等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届满。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有829404000股已发行股份。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本公司将提呈普通决议案以授出发行授权及回购授权。 (a) 发行授权 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批准授出发行授权,倘获授出有关授权,董事将可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于该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20%的新股份。 待批准授出发行授权之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假设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概无进一步发行或回购股份,董事将获授权于有关期间发行最多165880800股股份。 (b) 回购授权 本公司亦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批准授出回购授权,倘获授出有关授权,董事将可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回购其本身不超过于该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10%的股份。 待批准授出回购授权之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假设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概无进一步发行或回购股份,董事将获授权于有关期间回购最多82940400股股份。 发行授权及回购授权将分别于有关期间后届满。 说明函件 GEM上市规则(具体为GEM上市规则第13.08条)所规定载有回购授权相关资 料之说明函件已载于本通函附录一。说明函件之资料乃为 阁下提供合理必需的资料,以令 阁下可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有关回购授权之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5–董事会函件重选董事张思源先生于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获董事会委任为执行董事。根据细则 第68条,董事会有权随时及不时委任任何人士为董事,以填补临时空缺或作为董事会新增成员。任何获委任以增加现有董事会人数的董事将仅任职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因此,张思源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并符合资格且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董事。 根据细则第69条,于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在任的三分之一董事或倘其数目并非三或三的倍数,则为最接近董事总人数三分之一的数目(或适用法例可能规定之有关其他数目)之董事须轮值告退,惟每名董事须至少每三年告退一次。每年退任的董事须为自上次获选以来在任时间最长的董事,惟若数名人士于同日成为董事,则将告退的董事须按彼等上次获选之日的委任顺序厘定(除非彼等另行协定)。 因此,冯志坚先生及吴励妍女士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并符合资格且愿意膺选连任。 有关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之履历及其他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股东周年大会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假座香港金钟红 棉路8号东昌大厦14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5至19页。 本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务请按代表委任表格印列之指示将其填妥,并尽快且无论如何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之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联合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6–董事会函件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47(4)条,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作出的任何表决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因此,股东周年大会主席将根据细则就所有于股东周年大会表决之决议案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后以GEM上市规则第 17.47(5)条规定的方式公布投票结果。 责任声明 本通函(各董事愿共同及个别对其负全责)乃遵照GEM上市规则之规定而提供 有关本公司之资料。各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并无误导或欺诈成分,且亦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致使本通函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授出发行授权、回购授权及重选董事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因此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所有相关决议案。 一般资料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须就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代表董事会港银控股有限公司行政总裁王文东谨启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 –7–附录一说明函件 本附录一为说明函件,旨在为股东提供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回购授权提呈之决议案的资料。 说明函件内包括GEM上市规则第13.08条所规定之所有资料。董事确认此说明函件及建议的股份回购均无异常之处。 1.股东批准 以联交所为第一上市地的公司如建议回购股份,须事先获得普通决议案批准(无论就特定交易作出特定批准或授予公司董事一般授权以进行回购)。 2.可回购股份之数目上限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829404000股股份。待通过批准回购授权之普通决议案后,并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前并无进一步发行或回购股份,则全面行使回购授权将使本公司可于有关期间回购最多82940400股股份,占通过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3.回购的原因 董事相信,董事获得股东一般授权以使本公司可于市场上回购股份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最佳利益。视乎当时的市场状况及融资安排,有关回购可能会提高本公司的每股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 4.资金来源 根据回购授权回购股份必须以根据细则、GEM上市规则及香港适用法例依法可作此用途的资金拨付。 –8–附录一说明函件 5.重大不利影响 倘在有关期间内任何时间全面行使回购授权,可能会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状况(相对于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所披露的状况而言)构成不利影响。然而,董事不会在行使回购授权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建议行使回购授权。董事仅在彼等认为进行回购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的情况下,方会行使回购之权力。 6.股价 下表列示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历月各月股份在GEM买卖之最高及最 低价格: 每股价格最高价最低价港元港元 二零二三年五月0.1880.146 二零二三年六月–– 二零二三年七月–– 二零二三年八月–– 二零二三年九月–– 二零二三年十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二零二四年一月–– 二零二四年二月–– 二零二四年三月–– 二零二四年四月–– 二零二四年五月(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附注: 如上所述,省略联交所停牌期间股份交易的最高价和最低价。 7.本公司回购之股份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并无回购其本身任何股份(不论在联交所或循其他途径)。 –9–附录一说明函件 8.承诺 董事已确认,只要适用,彼等将按照GEM上市规则、细则及香港适用法例行使回购授权。 9.董事、彼等之紧密联系人及核心关连人士 概无董事或(于彼等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其任何紧密联系人目前有意于回购授权获股东批准后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概无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知会本公司,表示彼目前有意在本公司获授权进行股份回购后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亦无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承诺不会如此行事。 10.收购守则及最低公众持股量 倘因回购股份使一名股东于本公司投票权的权益比例增加,就收购守则规则 32而言,有关增加将视作收购事项处理。在有关情况下,一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的 股东可能因其或彼等的权益增加取得或巩固于本公司的控制权,并因此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要约。 倘本公司全面行使回购授权(惟目前不拟如此行事),则根据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的现有持股,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拥有已发行股份总数5%或以上权益之股东(即韩博女士、潘均浩先生、张博先生、FIAS (HONG KONG) CO. LIMITED(由张思源先生全资拥有))的股权将分别增加至约10.18%、6.16%、6.03%及25.85%。 董事认为,该等增加并不会使彼等有责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作出强制性要约。董事目前无意行使回购授权而致使公众持有之股份数目下降至低于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 –10–附录二重选董事之详情 有关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之履历及其他详情,载列如下: 张思源先生(「张先生」),37岁,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兼董事会主席,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加入本集团前,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二零年,张先生为MDHGmbH的总经理,该公司专营金属产品、金、银及白金产品等贵金属的中德进出口贸易。二零一七年,张先生创立上海则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为一家主要从事金属业务、国际进出口贸易及其他消费品跨境进出口业务的公司,于报关方面经验丰富及具备铁矿、铁精矿粉、电解铜、铝锭、晶片及集成电路等商品贸易的物流能力。 二零二一年,张先生于香港成立菲亚斯(香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一家专营跨境电商及铁矿、电解铜等大宗商品的贸易公司,并致力于在东南亚地区发展更清洁及更环保的金属回收及加工业务。张先生于二零一一年自德国莱比锡电信应用科技大学(The University of Telecommunications Leipzig)毕业,并取得电子工程学士学位。张先生现为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之董事。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菲亚斯(香港)有限公司为本公司192980000股股份(「股份」)的实益拥有人,约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23.27%。菲亚斯(香港)有限公司为由张先生全资拥有的公司。因此,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张先生被视为于有关数目的股份中拥有权益。 本公司已就张先生之委任与彼订立为期一年之服务合同且有关合同可由任何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一个月书面通知予以终止,惟须受细则下退任及重选连任规定规限。根据服务合同之条款,张先生并未收取本公司任何董事酬金。 *英文名称仅供识别 –11–附录二重选董事之详情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张先生(i)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ii)与本公司的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GEM上市规则)概无关连;(iii)过去三年并无于香港或海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董 事职务;及(iv)并无于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张先生概无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50(2)条第(h)至(v)段须予披露之资料,亦无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注意。 冯志坚先生(「冯先生」),74岁,自二零一九年六月起获委任为执行董事,亦于二零一九年八月获委任为本公司合规主任。冯先生为金银业贸易场永远名誉会长及冯志坚顾问有限公司董事。冯先生从事银行金融业务超过36年。彼于退休之前,曾任宝生银行有限公司(于二零零一年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合并)董事兼副 总经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及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行政总监。自一九九八年十月至二零零零年六月,冯先生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彼亦曾先后担任多项重要公职,包括联交所副主席、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董事、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董事及香港事务顾问等等。冯先生自二零二一年五月起获委任为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19,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冯先生自二零一八年七月至二零二三年九月期间担任生兴控股(国际)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472,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非执行董事。另外冯先生亦自二零零三年九月起担任超大现代农业(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82)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12–附录二重选董事之详情本公司已就冯先生之委任与彼订立为期一年之服务合同且有关合同可由任何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一个月书面通知予以终止,惟须受细则下退任及重选连任规定规限。根据服务合同之条款,冯先生将收取每年144000港元之董事袍金。此外,冯先生将作为雇员而获得薪酬每年1200000港元。该薪酬待遇乃经参考冯先生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责任、可资比较的市场统计资料及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之推荐建议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冯先生(i)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ii)与本公司的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GEM上市规则)概无关连;(iii)过去三年并无于香港或海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董 事职务;及(iv)并无于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冯先生概无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50(2)条第(h)至(v)段须予披露之资料,亦无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注意。 吴励妍女士(「吴女士」),38岁,自二零一八年九月起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吴女士目前为太平洋国际证券有限公司的市场总监。吴女士于明尼苏达大学取得理学学士学位,于纽约大学取得理学硕士学位。吴女士曾任职于知名投资管理公司,在市场营销及业务发展等方面拥有超过十四年的经验。 吴女士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同,自彼之重新委任日期起计为期一年。吴女士或本公司均有权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书面通知终止上述合约。根据上述服务合同,吴女士有权获得的年度酬金总额(包括薪金及其他福利以及退休福利计划供款)约 为200000港元。酬金乃由薪酬委员会经参考其资历、经验、职责、能力、工作量及表现,并视乎市况及本公司整体经营业绩而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吴女士(i)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ii)与本公司的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GEM上市规则)概无关连;(iii)过去三年并无于香港或海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董 事职务;及(iv)并无于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 –13–附录二重选董事之详情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吴女士概无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50(2)条第(h)至(v)段须予披露之资料,亦无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注意。 独立非执行董事之提名政策及程序 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已遵循本公司的提名政策及董事会多元化政策,重新委任吴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于审核董事会架构时,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将从多个方面考虑董事会的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年资。为了实现可持续及平衡发展,本公司认为董事会层面的日益多元化乃支持实现其战略目标及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充分考虑董事会多元化的益处下,本公司遵循任人唯贤的原则委任所有董事会成员,亦以适当标准考量候选人。 提名委员会在经审阅已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愿意重新委任的退任董事的资料,并根据董事会的架构、规模及组成考虑其适合性后,向董事会建议委任吴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会接纳提名委员会提名,并推荐吴女士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予股东选举。 推荐吴女士重选独立非执行董事时,提名委员会已考虑以下相关被提名人的背景及属性: 吴女士目前为太平洋国际证券有限公司的市场总监。吴女士于明尼苏达大学取得理学学士学位,于纽约大学取得理学硕士学位。吴女士曾任职于知名投资管理公司,在市场营销及业务发展等方面拥有超过十四年的经验。 提名委员会认为,鉴于上文所述吴女士的教育背景及专业知识及经验,吴女士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将为董事会提供宝贵的观点、知识、技能及经验,以确保其有效及高效运作,而彼之委任将有助于董事会多元化的实现(尤其是在技能方面),满足适当的本公司业务需求。 提名委员会亦对吴女士进行了评估并审阅按GEM上市规则第5.09条所载独立 性标准而申报之年度独立性确认书,重申了吴女士之独立性。 –1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Loco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港银控股有限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162) 兹通告港银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假座香港金钟红棉路8号东昌大厦14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1.省览、考虑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 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董事(「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重选下列本公司董事: (a) 张思源先生为执行董事。 (b) 冯志坚先生为执行董事。 (c) 吴励妍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3.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薪酬。 4.续聘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15–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5.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 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惟不包括透过供股或因根据本公司任何购股权计划所授出之购股权获行使或按照本公司不时之组织章程细则为配发股份代替本公司股份 全部或部分股息而作出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而配发、发行及处理者)本公司之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将要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任何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B) 本决议案(A)段所述之批准将附加于任何已授予董事之其他授权上,并将授权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出将要或可能须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之内或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 之任何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C) 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A)段所述之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 件配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而配发者)及发行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20%,而上述批准亦须以此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 早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16–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i) 按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予之权力时; 「供股」乃指配发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以致须或可能须根据向本公司所有股东(就此而言,不包括其居住地区之法例不准作出此类要约之任何股东)及倘合适,有权接受有关要约之本公司其他股本证券持有人提出之要约,按彼等现时所持股份或有关其他股本证券之比例(零碎股权除外)配发及发行股份。」 6.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大会通告所载第5(D)项决议案)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之股份可能上市且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 其他证券交易所,按照所有适用之法例及GEM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经不时修订),回购本公司已发行股份;及(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A)段所述之批准在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大会通告所载第5(D)项决议案)内获授权回购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 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上述之批准亦须受此限制。」–17–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7.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第5及6项决议案(载于本大会通告)获通过后,扩大本公司董事根 据第5项决议案(载于本大会通告)获授予且于当时有效可行使本公司一 切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份之无条件一般授权,方法为在本公司董事可能根据上述无条件一般授权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本公司股份总数基础上,加入本公司依据第6项决议案(载于本大会通告)所授权力而回购之本公司股份总数,惟经扩大后之股份数目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承董事会命港银控股有限公司行政总裁王文东香港,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注册办事处: 香港金钟红棉路8号东昌大厦 4楼401室 –18–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1.凡有权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派另一人士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此外,代表个人或法团股东之受委代表将有权代其所代表之股东行使该股东可行使之同等权力。 2.代表委任文据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人亲笔签署,或倘委任人为法团,则代表委任文据 须盖上公司印鉴,或由获正式授权之行政人员或授权人亲笔签署。代表委任文据连同签署文据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尽快惟无论如何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之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方为有效。 3.交回代表委任文据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文据将 被视为已撤销论。 4.为厘定股东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权利,本公司股东名册将由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二)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止期间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经填妥之过户表格连同相关股票最迟须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前递交至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 登记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以办理登记手续。 5. 本大会通告所载之所有决议案均将根据GEM上市规则之规定,于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6.倘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下午一时正后任何时间在香港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 色」暴雨警告信号或超强台风引致的极端情况生效,大会将会延期。本公司将于本公司网站www.locohkholdings.com及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刊登公告,以通知股东有关重新安排举行的会议日期、时间及地点。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