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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对联营公司投资的处置

2023-11-24 00:00:00

该处置 董事会宣佈,本公司(作为卖方)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与买方签订协议,以人民币10,000元的对价向买方售出出售股份。 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持有联营公司40%股权作为其唯一投资)将不再是本公司的附属公司,目标公司的财务业绩将不再合併到本集团未来的财务报表中。鑑于本次处置,自交易完成之日起,本集团将不需要对联营公司的损失进行权益会计处理。 GEM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本次处置的最高适用百分比(根据G EM上市规则第19.07条规定)超过5%但低于25%,因此本次处置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9章的通知和公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