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交易时间后),本公司(作为买方)和韩先生(作为卖方)签订了买卖协议,根据该协议,韩先生同意以1美元的现金对价售出出售股份,本公司同意以该对价购买出售股份。
紧接收购事项完成之前,本公司和韩先生分别拥有目标公司57%和43%的已发行股本。收购事项完成后,本公司拥有目标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且目标公司成为本公司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GEM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收购事项相关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超过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因此,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的规定,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
由于紧接收购事项完成前韩先生是目标公司的主要股东(定义见GEM上市规则),而目标公司是本公司之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因此韩先生是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GEM上市规则第20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根据GEM上市规则第20.99条,由于(i)董事会已批准收购事项;及(ii)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收购事项的条款公平合理,且收购事项按正常或更佳的商业条款进行,符合本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收购事项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