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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终止现有购股权计划及采纳新购股权计划;(2)建议更改公司名称;(3)建议注销股份溢价;(4)建议采纳新细则;及(5)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24-05-30 00:00:00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智易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予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GET HOLDINGS LIMITED 智易控股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及于百慕达存续之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100) (1)建议终止现有购股权计划及采纳新购股权计划; (2)建议更改公司名称; (3)建议注销股份溢价; (4)建议采纳新细则;及 (5)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上环文咸东街35-45B号2楼1-2室举行 股东特别大会,召开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SGM-1至SGM-6页。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已于联交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刊登。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敬请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所印列之指示填妥,并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日)上午十一时正(香港时间),或股东特别大会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不少于48小时,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在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先前交回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撤销论。 本通函将于刊发日期起至少一连七天在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 最新上市公司公告」一页及本公司网站 www.geth.com.hk内刊登。 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 仅供识别G EM的特色 GEM的定位,乃为相比起其他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带有较高投资风险的中小型公司提供一个上市的市场。有意投资者应了解投资于该等公司的潜在风险,并应经过审慎周详的考虑后方作出投资决定。 由于GEM上市公司普遍为中小型公司,在GEM买卖的证券可能会较于联交所主板买卖之证券承受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同时无法保证在GEM买卖的证券会有高流通量的市场。 – i –目 录页次 GEM的特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释义....................................................1 董事会函件.................................................5 附录一 – 新购股权计划规则的主要条款概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1 附录二 – 新细则带来之修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I-1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SGM-1 – ii –释 义 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应具有以下涵义: 「采纳日期」指根据新购股权计划的规则,于达成条件后采纳新购股权计划的日期 「联系人」 指 具GEM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联交所开放进行证券买卖业务之任何一日 「细则」指本公司现行生效之细则 「紧密联系人」 指 具GEM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公司法」指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经不时修订及补充) 「本公司」指智易控股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及于百慕达存续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GEM上市「实缴盈余账」指本公司之实缴盈余账(定义见公司法) 「关连人士」 指 具GEM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核心关连人士」 指 具GEM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生效日期」指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即建议注销股份溢价完成及生效(惟须待本通函「建议注销股份溢价之条件」一节所载之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的日期 「合资格参与者」 指 (a) 雇员参与者;及 (b) 关联实体参与者 –1–释 义「雇员参与者」指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及雇员(无论全职或兼职)(包括根据新购股权计划获授购股权作为与有关公司签订雇佣合约奖励的人士) 「现有购股权计划」指本公司于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采纳的购股权计划 「GEM」 指 由联交所营运的GEM 「GEM上市规则」 指 《GEM上市规则》 「承授人」指根据新购股权计划规则接受要约的任何合资格参与者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当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新细则」指本公司第二次经修订及经重列细则(当中包含及并入所有建议修订) 「新购股权计划」指本公司拟于股东特别大会上采纳之新购股权计划 「要约」指根据新购股权计划提出的授出购股权要约 「要约日期」指向合资格参与者作出要约的日期,该日期须为营业日 「购股权」指根据新购股权计划向合资格参与者授出的任何可认购新股份的购股权 –2–释 义 「购股权期限」指就任何特定购股权而言,由董事于作出要约时厘定并通知承授人的期限,该期限不得超过自特定购股权的要约日期起计10年「遗产代理人」指根据适用于有关承授人身故之继承法律,有权行使授予有关承授人的购股权(以尚未行使者为限)的人士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建议修订」指本通函附录二所载现有细则之建议修订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 指 建议将本公司之英文名称由「GET Holdings Limited」 更改为「 Famous Tech In te rna t iona l Hold ings Limited」,并采纳「名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中文第二名称 「建议注销股份溢价」指建议注销股份溢价账于生效日期之全部进账金额至零,而由此产生之进账将转拨至实缴盈余账,并按百慕达法例及细则允许之方式动用 「关联实体参与者」指本公司的控股公司、同系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的 董事及雇员(无论全职或兼职) 「薪酬委员会」指董事会薪酬委员会 「股东特别大会」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二)上 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上环文咸东35-45B号2楼1-2 室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SGM-1至SGM-6页 –3–释 义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股份溢价账」指本公司之股份溢价账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价」指根据新购股权计划厘定的每股股份价格,承授人可于行使购股权时按此价格认购股份 「收购守则」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之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终止日期」指采纳日期后满十年当日本公司营业时间结束时 「%」指百分比 –4–董事会函件 GET HOLDINGS LIMITED 智易控股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及于百慕达存续之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100) 执行董事:注册办事处: 黄靖淳先生(主席) Clarendon House 刘兆昌先生(行政总裁)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11 独立非执行董事: Bermuda 陈勇先生,铜紫荆星章,太平绅士郑康棋先生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黄志恩女士香港湾仔 告士打道181-185号 中怡商业大厦12楼1204-05室 敬启者: (1)建议终止现有购股权计划及采纳新购股权计划; (2)建议更改公司名称; (3)建议注销股份溢价;及 (4)建议采纳新细则 1.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有关(i)建议终止现有购股权计 划及采纳新购股权计划;(ii)建议更改公司名称;(iii)建议注销股份溢价;及(iv)建议采 纳新细则(包括建议修订)之资料。 * 仅供识别 –5–董事会函件 2建议终止现有购股权计划及采纳新购股权计划 现有购股权计划现有购股权计划于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获股 东批准并于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采纳。据此,董事会可酌情向现有购股权计划订明的合资格参与者授出购股权。 根据GEM上市规则及现有购股权计划,根据现有购股权计划及本公司当时之任何其他股份计划将授出的所有购股权获行使后可能须予发行的股份最 高数目为44444823股,占于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现有购股权计划之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约10%。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已根据现有购股权计划授出但尚未行使的购股权,而根据现有购股权计划可供发行的购股权总数为44444823股,占该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约10%。 采纳新购股权计划 鉴于GEM上市规则第23章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股份计划的最新修订已于二 零二三年一月一日生效,而现有购股权计划的条款及条件并不完全符合GEM上市规则的该等最新要求,董事建议终止现有购股权计划及采纳新购股权计划。董事认为采纳新购股权计划(将自采纳日期起计十年有效)可使本公司更灵活地长远规划向合资格参与者授出购股权,亦为合适和合资格人士对本集团的贡献及潜在贡献有效地提供奖励及回报。 –6–董事会函件 尽管采纳新购股权计划毋须待现有购股权计划终止后方可作实,惟终止现有购股权计划须待新购股权计划生效后方可作实。由于终止现有购股权计划及采纳新购股权计划将以同一决议案批准,故实际上新购股权计划一旦生效,将取代现有购股权计划。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现有购股权计划项下概无尚未行使的购股权及董事会在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前无意根据现有购股权计划授出任何购股权。 目的 新购股权计划旨在让本集团向合资格参与者授出购股权,作为表彰该等人士为本集团所作贡献之奖励及回报及╱或让本集团得以招聘及留聘优秀人员,以及吸纳对本集团具有价值及其贡献对本集团长期发展及盈利能力至关重要之人力资源。 合资格参与者 新购股权计划的规则将让本公司能够向合资格参与者授出购股权,包括(a)雇员参与者;及(b)关联实体参与者。 合资格参与者的资格基准将根据所有相关因素厘定,其概要载于本通函附录一第3段: 1.为厘定雇员参与者的资格,董事会将酌情考虑本通函附录一第3段 「雇员参与者」分段所载因素中提及的所有相关因素;及 2.为厘定关联实体参与者的资格,董事会将根据相关方所作贡献的性 质考虑本通函附录一第3段「关联实体参与者」分段所载因素及标准中提及的所有相关因素及标准。 –7–董事会函件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采纳新购股权计划能激励雇员参与者致力提升本集团企业价值并达成有利于本集团整体发展的长远目标,此举符合市场惯例。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关联实体参与者参与新购股权计划的资格符合新购股权计划的目的,让本集团能以购股权(而非现金激励)作为激励及奖励,鼓励本集团内外人员为本集团发展作出贡献,从而令各方从本集团的长远可持续增长中互惠互利。关于关联实体参与者,包括本公司控股公司、同系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的董事及雇员(无论是全职或兼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即使该等参与者未必由本集团直接雇用或委任,但彼等亦可参与或涉及与本集团营运有关或相关的业务活动,因此,优化该等实体与本集团之间的合作将有利于该等实体作出令人满意的贡献并为本集团提供 合适的机会,使本集团能够利用关联实体的积极成果并从中受益。向关联实体参与者授出购股权不仅能令本集团与该等承授人的利益保持一致,亦能巩固彼等与本集团的关系,促使彼等参与及投入推动本集团业务,并有助彼等与本集团保持长期稳定关系。 根据以上所述,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新购股权计划中建议的关联实体参与者类别符合本公司业务需要或行业惯常做法,而新购股权计划项下的关联实体参与者的挑选标准以及拟订立的授出条款(例如(如有)归属规定及表现目标)符合新购股权计划的目的,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原因是这能让本公司在有需要时灵活地向关联实体参与者授出购股权及奖励(而非现金奖励或采用其他结算方式)。 自二零一七年六月采纳现有购股权计划起及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根据现有购股权计划向以下人士授出购股权:(i)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持有 任何股权的任何实体(「投资实体」)的任何合资格雇员(无论全职或兼职,包括任何执行董事,但不包括任何非执行董事);(ii)任何投资实体的任何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或(iii)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或任何投资实体的任何 业务领域或业务发展的任何顾问(专业或其他)或咨询师。 –8–董事会函件表现目标及回拨机制新购股权计划的规则将不会订明必须达成后方可行使购股权的具体表现 目标或收回或扣起将予授出的购股权的回拨机制。然而,新购股权计划的规则将赋予董事会酌情权,在适当情况下对购股权施加条件或回拨机制。董事会可于授出时酌情要求任何特定承授人于行使根据新购股权计划授予该承授人的 任何购股权前达致董事会当时于授出中可能订明的表现目标,及╱或于授出有关购股权时就承授人订明回拨机制。董事认为,施加有关条件或规定有关回拨机制未必一定恰当,尤其是鉴于授出购股权旨在(其中包括)鼓励合资格参与者为本集团的长期及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并招聘及吸引人才,因此董事会应具有足够的灵活性,经考虑市况变化、行业竞争及各承授人的个人情况决定达致该目的的最佳方式。由于各承授人将扮演不同的角色并以不同方式为本集团作出贡献,因此有时于新购股权计划明确列出一套通用的表现目标可能不切实际。因此,董事认为,保留灵活性以因应各项授出的特定情况厘定是否施加及采用何种表现目标及回拨机制,对本公司更为有利。 倘根据新购股权计划授出购股权并无施加任何表现目标及╱或回拨机制,本公司将遵守GEM上市规则第23.06B(8)条项下规定,于有关授出公告中载入薪酬委员会有关以下事项之意见:为何表现目标及╱或回拨机制属不必要; 及在不施加表现目标及╱或回拨机制的情况下向董事及╱或高级管理层授出 有关购股权时,有关授出如何符合新购股权计划的目的。 认购价 任何特定购股权的认购价将由董事会在授出相关购股权时酌情厘定,惟无论如何认购价应至少为以下三者中的最高者:(i)股份于要约日期在联交所日 报表所载的收市价;(ii)股份于紧接要约日期前五个连续营业日在联交所日报 表所载的平均收市价;及(iii)股份于授出建议日期的面值。 –9–董事会函件归属期 根据新购股权计划授出的购股权的归属期应由董事会厘定,最少不得少于12个月。然而,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向身为董事及╱或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雇员参与者授出购股权的情况下)在下列情况下可酌情决定缩短雇员参 与者获授购股权的归属期: 1.向新加入本集团人士授出的「补偿性」购股权,以取代该人士离开前 雇主时被没收的购股权; 2.向因死亡或伤残或发生任何不可控制事件而被终止雇佣的参与者 授出的购股权; 3.授出附有基于表现的归属条件而非基于时间的归属标准的购股权; 4.出于行政及合规理由在一年内分批授出的购股权;或 5.授出附有混合或加速归属时间表的购股权,例如购股权可在12个月内平均归属。 为确保全面达成新购股权计划的目的乃属切实可行,董事会及薪酬委员会认为,(i)在若干情况下,严格的12个月归属规定未必可行或对购股权持有人不公平;(ii)本公司需要保持灵活,让其以加速归属的方式奖励杰出表现者或在合理情况下特事特办;(iii)本公司应有权酌情制定自身的人才招聘及挽留策略,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及行业竞争;及(iv)本公司应视乎个别情况灵活地施加归属条件,例如基于表现的归属条件而非基于时间的归属标准。因此,董事会及薪酬委员会认为,上文所述的较短归属期(亦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第6段)乃属适当,并符合新购股权计划的目的。 –10–董事会函件计划授权限额根据新购股权计划及任何其他计划将予授出的所有购股权获行使后可予配发及发行的最高股份数目合共不得超出于采纳日期已发行股份的10%(「计划授权限额」)。按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444448237股股份计算,并假设自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期间不会进一步发行或购回其他股份,根据新购股权计划及任何其他计划将予授出的所有购股权获行使后可予发行的最高股份数目将为44444823股,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10%。 管理及一般事项董事会将负责管理新购股权计划。并无就新购股权计划委任受托人。 本公司将就新购股权计划的运作及管理遵守GEM上市规则第23章项下任何适用规定。 新购股权计划之规则概要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购股权价值 董事会认为,由于对计算购股权价值至关重要的多项变数尚未厘定,故不可能列出根据新购股权计划可予授出的所有购股权(犹如有关购股权已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授出)的价值。该等变数包括认购价、行使期、利率、预期波动、归属期、订立的表现目标(如有)及其他相关变数。由于购股权尚未根据新购股权计划授出,故无法取得若干变数以计算购股权价值。董事会认为,若计算可能已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授出的任何购股权的价值,将会根据多项臆测假设,因此对股东而言并无意义。 新购股权计划之条件 采纳新购股权计划须待以下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 1.联交所批准数目相当于计划授权限额的股份上市及买卖;及 –11–董事会函件 2.于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必要决议案批准采纳新购股权计划及授权 董事根据新购股权计划授出购股权并于任何已授出购股权获行使后配发及发行股份。 申请上市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数目相当于计划授权限额的股份上市及买卖。 展示文件新购股权计划的副本将于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前不少于14日期间刊登在联 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geth.com.hk,并可于股东特别大会上供股东查阅。 3.建议更改公司名称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建议更改公司名称。 董事会建议将本公司之英文名称由「GET Holdings Limited」更改为「Famous Tech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及将「名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注册为本公司中文 第二名称。于建议更改公司名称生效后,本公司将停止使用本公司为仅供识别而采 纳的现有中文名称「智易控股有限公司」。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之条件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须待以下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 1.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案以批准(其中包括)建议更改 公司名称;及 2.百慕达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建议更改公司名称。 待上述条件达成后,建议更改公司名称将于更改名称注册证书及第二名称证书所载注册日期起生效。本公司其后将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办理所需存档手续。 –12–董事会函件建议更改公司名称之原因 本公司英文名称由「GET Holdings Limi ted」更改为「 Famous Tech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及相应中文名称由「智易控股有限公司」(仅供识别)更改为「名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作为中文第二名称)之决定更清楚地表 明本集团专注于提供商品及服务,并利用其于科技领域的专业知识及经验进行业务营运,以及致力于提高本集团的竞争力,实现本集团长期可持续成功发展,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董事会认为,新公司名称将提升品牌形象,更能反映本集团在竞争激烈的科技行业为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而制定的策略及目标。 董事会认为,建议更改公司名称可凸显本集团的企业形象,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之影响建议更改公司名称不会影响股东任何权利或本集团日常业务运作及其财务状况。待建议更改公司名称生效后,印有本公司现有名称之本公司所有现有已发行股票将继续为本公司该等股份的所有权凭证,并将继续有效作买卖、结算、登记及交收用途。概不会安排以现有股票换领印有本公司新中英文名称之新股票。建议更改公司名称一经生效,本公司所有新股票将仅以本公司新名称发行。 此外,待联交所确认后,本公司证券于联交所进行买卖之本公司英文及中文股份简称亦将于建议更改公司名称生效后更改。待建议更改公司名称生效后,本公司亦将采纳新标志并更改其网站。 本公司将另行刊发公告,以通知股东有关股东特别大会之结果、建议更改公司名称之生效日期及变更本公司中英文股份简称、新标志及新网站之详情。 –13–董事会函件 4.建议注销股份溢价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有关建议注销股份溢价之公告。 董事会拟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一项建议供股东批准,内容有关将于生效日期股份溢价账的全部进账额注销清零及将由此产生的进账额转拨至实缴盈余账,并授权董事会以百慕达法例及细则允许的方式动用有关款项。 建议注销股份溢价之理由 根据公司法,倘本公司以溢价发行股份(不论为换取现金或其他目的),须将相当于该等股份溢价总额的金额转拨至股份溢价账(除股份交换的情况外,已收购股份超出所发行股份面值之超额价值可能计入实缴盈余账)。由于根据公司法,股份溢价被视为本公司的实缴股本,故本公司不得自股份溢价账宣派或派付股息或作出分派。 根据公司法及现有细则,在遵守相关条文所载条件的情况下,本公司可自实缴盈余账向股东派付股息或作出分派。因此,建议注销股份溢价及随后将由此产生之进账额转拨至实缴盈余账将增加本公司之可供分派储备,从而使本公司于股息政策及未来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时候向股东进行分派方面具有更大灵活性。待股东批准建议注销股份溢价后,实缴盈余账的进账额可用于抵销本公司可能不时产生的累计亏损。 因此,董事会认为建议注销股份溢价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 建议注销股份溢价之影响 实施建议注销股份溢价既不涉及减少本公司法定或已发行股本,亦不涉及削减股份面值或变更有关股份之交易安排。 –14–董事会函件 除本公司就建议注销股份溢价所产生之开支外,董事会认为实施建议注销股份溢价不会对本公司之相关资产、负债、业务营运、管理或财务状况或股东之整体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本公司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经审核财务报表,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股份溢价账及实缴盈余账的进账金额分别约为 517181000港元及988713000港元,而本公司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 累计亏损约为1439317000港元。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股份溢价账及实缴盈余账的结余并无变动。 建议注销股份溢价之条件 建议注销股份溢价须待以下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 1.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以批准建议注销股份溢价; 及 2.董事信纳于生效日期,概无合理理由相信本公司现时或于生效日期 后将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待上述条件获达成后,建议注销股份溢价将于生效日期完成及生效。 警告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务请注意,建议注销股份溢价须待上述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因此,建议注销股份溢价未必会进行。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股份及本公司其他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彼等之专业顾问。 –15–董事会函件 5.建议采纳新细则 董事会建议作出建议修订,以(i)使现有细则符合GEM上市规则有关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及强制上市发行人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的最新监管规定以及于二零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的GEM上市规则相关修订;(ii)更新现有细则,明确允许本公司除召开及举行现场会议外,亦可召开及举行电子会议及╱或混合会议;及(iii)作出其他杂项及内务管理修订,并参照百慕达最新适用法例及GEM上市规则更新若干条文。鉴于建议变动,董事会建议采纳新细则,以取代及摒除现有细则。 建议修订的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三。 建议采纳新细则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以特别决议案形式获股东批准,并将在股东特别大会上获股东批准后生效。 本公司的香港法律顾问确认,建议修订符合GEM上市规则的规定,而本公司的百慕达法律顾问确认,建议修订并无抵触或违反百慕达的适用法例。本公司已确认,建议修订就香港上市公司而言并无任何异常之处。 建议修订及新细则以英文编制,而其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6.股东特别大会及委任代表安排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SGM-1至SGM-6页。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将提呈决议案以批准(其中包括)(i)建议终止现有购股权计划及采纳新购股权计划;(ii)建议 更改公司名称;(iii)建议注销股份溢价;及(iv)建议采纳新细则(包括建议修订)。根据GEM上市规则,所有决议案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概无股东须就股东特别大会上所提呈决议案放弃表决。 –16–董事会函件 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刊发于联交所及本公司网站。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敬请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所印列之指示填妥,并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日)上午十一时正(香港时间),或股东特别大会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不少于48小时,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在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先前交回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撤销论。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为厘定股东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资格,本公司将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星期四)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厘定出席股东特别大会的资格的股份过户登记截止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三)。为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须不迟于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香港时间)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作登记。 7.竞争权益 董事会主席兼执行董事黄靖淳先生为协盟有限公司(「协盟」)及其多家附属公司(统称「协盟集团」)之董事。彼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拥有协盟全部权益。 此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黄靖淳先生亦为集团公司(「易宝软件集团」)的最终实益拥有人之一。 协盟集团及易宝软件集团主要从事提供专业的资讯科技(「资讯科技」)合约及 维护服务,而该等业务活动可能与本集团的企业管理解决方案及资讯科技合约服务业务构成竞争。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控股股东或彼等任何各自的紧密联系人于与本集团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中拥有任何权益,亦无与本集团存在或可能存在任何其他利益冲突。 –17–董事会函件 8.责任声明 本通函之资料乃遵照GEM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各董事愿共同及个别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各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备,并无误导或欺诈成分,亦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致令本通函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9.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i)建议终止现有购股权计划并采纳新购股权计划;(ii)建议更改公司名称;(iii)建议注销股份溢价账;及(iv)建议采纳新细则(包括建议修订)符合本公司 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的相关决议案。 10.一般资料 谨请 阁下垂注载于本通函附录一(新购股权计划规则的主要条款概要)及附录二(新细则带来之修订)之其他资料。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代表董事会智易控股有限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黄靖淳谨启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18–附录一新购股权计划规则的主要条款概要以下为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批准及采纳的新购股权计划规则的概要。有关概要并不构成亦不拟构成新购股权计划之一部分,亦不应被视为影响新购股权计划规则之诠释。 1.目的 新购股权计划旨在使本集团能够向合资格参与者授出购股权,作为彼等对本集团所作贡献之奖励及回报及╱或使本集团能够招募及留住高素质人才,并吸引对本集团有价值且对本集团长期发展及盈利能力有重要贡献的人力资源。 2.新购股权计划的管理 新购股权计划须由董事会管理,其对有关新购股权计划或其诠释或应用或效力涉及的所有事宜所作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并对可能受此影响的所有人士具有约束力,惟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新购股权计划的条文。 3.新购股权计划的合资格参与者及参与者资格的基准 新购股权计划的合资格参与者包括: 1.雇员参与者,即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及雇员(无论是全职或兼职)(包括根据本计划被授予购股权作为与有关公司签订雇佣合约诱因的人士);及 2.关联实体参与者,即本公司控股公司、同系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的董事 及雇员(无论是全职或兼职),惟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决定其是否属于上述类别人士。 I – 1附录一 新购股权计划规则的主要条款概要 于厘定各合资格参与者的资格基准时,董事会将考虑(i)合资格参与者于本集团业务的经验;(ii)合资格参与者于本集团的服务年期(倘合资格参与者为雇员参与者);及(iii)合资格参与者已为本集团的成功所作出及给予的支持、协助、指引、建 议、努力及贡献的程度,及合资格参与者日后很可能能够为本集团的成功作出或给予的潜在支持、协助、指引、建议、努力及贡献的程度。 雇员参与者 就雇员参与者而言,评估任何人士是否合资格参与新购股权计划之因素包括:(i)个人的技能、知识、经验、专长及其他有关人员素质;(ii)个人表现;(iii) 投入时间、职责或根据现行市场惯例及行业标准之雇佣条件;(iv)受聘于本集 团的年期;及(v)个人对本集团发展及增长的贡献及潜在贡献。 关联实体参与者 就关联实体参与者而言,评估任何个人是否合资格参与新购股权计划之因素包括:(i)关联实体参与者就增加营业收入或利润及╱或增加本集团专业知 识对本集团业务发展带来或预期将产生的积极影响;(ii)本集团委聘或雇佣关 联实体参与者的年期;(iii)关联实体参与者参与项目的数量、规模及性质;(iv)关联实体参与者是否已向本集团转介或引入已成为进一步业务关系的机会; (v)关联实体参与者是否已协助本集团开拓新市场及╱或提升市场份额;及(vi) 控股公司、同系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与本集团的业务关系的重要性及性质,以及关联实体参与者于本集团该等控股公司、同系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的贡献透过合作关系可能为本集团核心业务带来裨益。 I – 2附录一 新购股权计划规则的主要条款概要 4.授出及接纳购股权 根据并受限于新购股权计划的条文及GEM上市规则,董事会有权(但并非必须)随时及不时于自采纳日期起计十(10)年内的任何营业日向其可全权酌情挑选的合资 格参与者作出授出建议,让其可接纳购股权以按认购价认购董事会所厘定数目的股份。为免生疑,本公司向任何合资格参与者授出的可供认购股份或本集团其他证券的任何购股权本身(除非董事另行决定)不应理解为根据新购股权计划授出的购股权。 如欲向本公司任何关连人士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联系人作出授出建议,必须获得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包括本身或其联系人为购股权建议承授人的任何独立非执行董事)批准。 授出建议应于一般或个别情况下按董事会不时厘定的形式向合资格参与者以 书面作出(若非以书面作出,则属无效),当中指明该购股权涉及的股份数目及与所作出的授出建议有关的购股权期限,并进一步要求合资格参与者承诺按与授出购股权的条款相同的条款持有购股权,并受新购股权计划的条文约束,而授出建议自授出建议日期(包括该日)起计最多二十一(21)日内应保持可供该合资格参与者接纳,惟于终止日期或新购股权计划终止当日(以较早者为准)后,该授出建议不再可供接纳。 倘本公司于授出建议指定的时间内(不得迟于自授出建议日期起计二十一(21)日)接获已由合资格参与者妥为签署的授出建议接纳函件副本,当中列明就授出建议而接纳的股份数目,连同支付予本公司的汇款港币1.00元作为授出该购股权的代价,则相关合资格参与者被视为已就建议向该合资格参与者授出的购股权涉及的所有股份接纳授出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有关汇款不予退还。 根据新购股权计划的条文,合资格参与者可就少于建议授出的股份数目接纳任何授出建议。 只要股份于GEM上市,本公司不得于GEM上市规则禁止本公司作出授出建议的期间授出任何购股权或作出任何授出建议。 I – 3附录一 新购股权计划规则的主要条款概要 5.授出购股权之时间限制 只要股份于联交所上市,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一概不得授出购股权: 1. 在本公司知悉内幕消息后,直至本公司根据GEM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布有 关内幕消息的交易日(包括该日)为止; 2.于紧接以下日期(以较早者为准)前的一(1)个月期间: (a) 批准本公司任何年度、半年度或季度或任何其他中期业绩(不论GEM上市规则有否规定)的董事会会议日期(即根据GEM上市规则首次通知联交所的日期);及 (b) 本公司根据GEM上市规则刊发任何年度或半年度业绩或季度或任 何其他中期业绩(不论GEM上市规则有否规定)的最后限期,直至有关业绩的公告日期(或于任何延迟刊发业绩公告的期间);及3. 于董事根据GEM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或本公司采纳的任何相应守则或证券买卖限制被禁止买卖股份的 期间或时间,而该合资格参与者本身为董事。 6.归属期受限于下文所规定的情况,承授人必须于授出建议中指定的最短期限(「归属期」)内持有购股权,然后方可行使购股权,该期限为自授出建议日期起计至少十二 (12)个月。 董事会在下列情况下可全权酌情决定缩短雇员参与者获授购股权的归属期: 1.向新加入本集团人士授出的「补偿性」购股权,以取代彼等离开前雇主时 被没收的购股权; I – 4附录一 新购股权计划规则的主要条款概要 2.向因死亡或伤残或发生任何不可控制事件而被终止雇用的参与者授出的 购股权; 3.附有基于表现的归属条件而非基于时间的归属标准的购股权; 4.出于行政及合规理由在一年内分批授出的购股权,包括如非因该等行政 及合规理由本来会较早授出而毋须等待下一批次的购股权。在此情况下,可缩短归属期以反映购股权本来授出的时间;或 5.附有混合或加速归属时间表的购股权,例如购股权可在十二(12)个月内平均归属。 7.行使购股权 受限于新购股权计划的条文,并待授出建议所载所有条款及条件获达成后,承授人可于购股权期限内任何时间全部或部分行使购股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说明购股权因此而获行使,以及如此行使购股权时所涉及的股份数目。每份通知均须附有有关通知所涉及股份的认购价全额汇款。在收到通知及汇款后的二十一 (21)日内,本公司应相应地向承授人配发及发行相关数目已入账列为缴足的股份,并指示股份过户登记处就如此获配发及发行的股份向承授人发出股票。 董事会可酌情在建议授出相关购股权的函件中指定任何条件,该等条件必须先获达成,然后方可行使购股权。除非由董事会决定并于相关购股权的授出建议中规定,否则根据新购股权计划规则,概无必须达成后方可行使购股权的表现目标,而本公司亦无任何回拨机制,藉以收回或扣起向任何合资格参与者授出的购股权。 购股权持有人并不享有投票、收取股息、转让或股份持有人所享有的其他权利,包括因本公司清盘而产生的权利,惟新购股权计划另行规定者或相关法律或细则项下不时生效者,则作别论。 I – 5附录一 新购股权计划规则的主要条款概要 8.股份之认购价 受限于根据第9段作出的任何调整,任何购股权的认购价将由董事会全权酌情厘定,惟必须至少为以下三者中的最高者: 1.股份于授出建议日期(必须为营业日)在联交所日报表所示的收市价; 2.股份于紧接授出建议日期前五(5)个连续营业日在联交所日报表所示的平 均收市价;及 3.股份于授出建议日期的面值。 董事在授出购股权时可将认购价定为于购股权期限内不同期间各有不同,惟各个不同期间的认购价不得低于按上述方式厘定的认购价。 9.可供认购之股份最高数目 1.倘根据新购股权计划或本集团采纳的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授出购股权将 导致超出下文所述的上限,则不得授出该等购股权。 2. 受限于GEM上市规则,就计划授权限额而言: (a) 根据新购股权计划可于任何时间授出的所有购股权(连同根据本公司当时任何其他股份计划可予授出的购股权及奖励)获得使后可予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总数合共不得超过于采纳日期的已发行股份数 目的10%(即计划授权限额)。在计算计划授权限额时,根据新购股权计划规则已失效的购股权不会被视为已动用; I – 6附录一 新购股权计划规则的主要条款概要 (b) 自采纳日期(或股东批准对上一次更新的日期)起三(3)年后,本公司可于股东大会上寻求股东批准,藉以更新新购股权计划项下的计划授权限额。然而,在「经更新」上限下,根据新购股权计划或本公司任何其他计划将予授出的所有购股权及奖励获得行使后可予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批准经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当日已发 行相关类别股份的10%。在计算经更新计划授权限额时,先前根据新购股权计划或本集团任何其他股份计划所授出的购股权(包括根据新购股权计划或本集团任何其他股份计划尚未行使、已注销、已失效或已行使的购股权)不会计入其中。就本分段所述的寻求股东批准而言,本公司必须向股东寄发通函,当中载有根据现有计划授权限额已授出的购股权数目、进行更新的理由及/或根据不时适用 的GEM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资料; (c) 凡拟于任何三年期间内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必须经股东批准,而任何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或在并无控股股东的情况下,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员及彼等各自的紧密联系人) 必须于股东大会上放弃投票赞成相关决议案,且本公司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7.47(6)及17.47(7)条以及第17.47A、17.47B及17.47C条的规定;及(d) 倘更新乃紧接本公司按比例向股东发行证券(如GEM上市规则第 17.41(1)条所载)后作出,以致更新后计划授权限额的未使用部分(即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某个百分比)与紧接发行证券前计划授权限 额的未使用部分(约整至最接近的整股股份)相同,则上文第2(c)分段项下的规定概不适用。 I – 7附录一 新购股权计划规则的主要条款概要 3.在无损上文第2分段的情况下,本公司可另行于股东大会上向股东寻求批 准以授出超过计划授权限额的购股权,惟超出计划授权限额的购股权仅可向在寻求有关批准前已由本公司特别识别出的合资格参与者授出。本公司须向股东寄发通函,当中载列可能获有关授购股权的每名特定合资格参与者的姓名、将向每名合资格参与者授出的购股权数目及条款、向 特定合资格参与者授出购股权的目的,并解释购股权条款如何符合该目的,及╱或不时适用的GEM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资料。拟向有关合资格参与者授出的购股权的数目及条款(包括认购价)必须在股东批准前厘定。 4. 就每名合资格参与者可获授的最高购股权数目而言,受限于下文第5(a)分段,倘向合资格参与者授出购股权将导致于十二(12)个月期间内(直至及包括授出日期)购股权及根据本集团任何其他股份计划向该名合资格参与者授出的购股权及奖励(包括已行使或未行使购股权,不包括任何已根据相关计划的规则失效的购股权及奖励)获行使后已发行及可能发行 的股份合共超过已发行股份的1%,则授出该等购股权必须另行于股东大会上经股东批准,而该名合资格参与者及其紧密联系人(或在该名合资格参与者属关连人士的情况下,联系人)须放弃投票。本公司须向股东寄发通函,披露合资格参与者的身份、将授出购股权的数目及条款(及之前于 十二(12)个月期间内向合资格参与者授出的购股权数目及条款)、向合资 格参与者授出购股权的目的、解释购股权条款如何符合该目的,及╱或不时适用的GEM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资料。拟向有关合资格参与者授出的购股权的数目及条款(包括认购价)必须在股东批准前厘定。 I – 8附录一 新购股权计划规则的主要条款概要 5.就向董事、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彼等的任何联系人授出购 股权而言: (a) 在无损向本公司任何关连人士(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联系人)作出授出建议时必须获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包括本身或其联系人为购股权建议承授人的任何独立非执行董事)批准的条文的情况下,倘向独立非执行董事或主要股东或彼等的任何联系人授出购股权将导致 于十二(12)个月期间内(直至及包括授出日期)因所有向该人士授出的购股权及奖励(不包括任何已根据相关计划的规则失效的购股权及奖励)而已发行及将予发行的股份合共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0.1%,则进一步授出该等购股权必须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经股东批准。本公司须向股东寄发通函,当中载有:(i)须于股东大会前厘定的将授予每名合资格参与者的购股权数目及条款(包括认购价)详情;(ii)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包括任何身为购股权承授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就授出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及有关授出是否符合本公司及股 东的整体利益的意见,以及彼等就投票向独立股东提供的推荐建议;(iii)GEM上市规则第23.02(2)(c)条所规定的资料;(iv)GEM上市规 则第2.28条所规定的资料,及/或(v)不时适用的GEM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资料。承授人、其联系人及本公司所有核心关连人士必须于该股东大会上放弃投票赞成建议授出该等购股权。本公司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7.47A、17.47B及17.47C条的规定;及 (b) 就向本身为董事、主要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联系 人的合资格参与者授出购股权的条款而言,倘最初授出该等购股权时须经股东批准,则该等条款的任何变动亦须按上文第5(a)分段所载的方式经股东批准,惟若有关变动乃根据新购股权计划的现有规则自动生效,则作别论。 I – 9附录一 新购股权计划规则的主要条款概要 6.就根据本第9段寻求股东批准而言,本公司须向股东寄发通函,当中载有 GEM上市规则所规定的资料,且(如GEM上市规则如此规定)本公司为取得必要批准而召开的股东大会上的表决须以投票方式进行,而GEM上市规则规定的人士须放弃表决。 7.倘授出建议中订有回拨机制及倘该回拨机制被触发,则根据该机制回拨 的购股权将被视为注销及因此注销的购股权在计算计划授权限额时将被视为已动用。即使新购股权计划的规则有任何规定,上述注销毋须按照 第17段的规定取得相关承授人的同意。 10.购股权属承授人个人所有 购股权属承授人个人所有,不得转让或出让,且承授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售、转让、抵押、按揭、对其设立产权负担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对或就任何购股权以任 何第三方为受益人设立任何权益,或订立任何协议以进行上述行为。倘承授人违反 上述任何事项,则本公司有权注销该承授人所获授任何尚未行使的购股权或其任何部分。 11.身故时之权利 倘承授人为雇员参与者,而彼于悉数行使购股权前因身故而不再为雇员参与者,则其遗产代理人可自其身故日期起计六(6)个月内根据新购股权计划的条文行使全部或部分购股权(以尚未行使者为限)。 12.健康欠佳或退休时之权利 倘承授人为雇员参与者,而彼于悉数行使购股权前因健康欠佳或根据其雇佣合约以雇员身份退休而不再为雇员参与者,则彼可于不再为雇员的日期起计六(6)个月内根据新购股权计划的条文行使全部或部分购股权(以尚未行使者为限)。 I – 10附录一 新购股权计划规则的主要条款概要 13.因其他理由而不再为雇员参与者时之权利 倘承授人为雇员参与者,而彼于悉数行使购股权前因第11及12段所指明理由以外的任何理由而不再为雇员参与者,则其购股权(以尚未行使者为限)将于其不再为雇员参与者或终止受雇的日期失效且不可行使,除非董事另行决定,而在该情况下,承授人可于其不再为雇员参与者或终止受雇的日期后在董事可能厘定的期间内根据新购股权计划的条文行使全部或部分购股权(以尚未行使者为限),且任何已行使但其股份尚未配发的购股权(如有)应被视为并未如此行使,且本来为行使该购股权而支付的股份认购价款项应予退回。 14.控制权变化时之权利 (a) 如本公司的控制权因合并、安排计划或全面要约而发生变化,本公司应全权酌情决定是否加快给予雇员参与者(为免生疑,不包括身为关联实体参与者的合资格参与者)任何购股权的归属日期及╱或厘定该购股权的行使应受的条件或限制。 (b) 就第14(a)段而言,「控制权」应具有收购守则所界定的涵义。 15.清盘时之权利 倘本公司向其股东发出通告召开股东大会,以考虑并酌情批准将本公司自动清盘的决议案,则本公司须于向各股东寄发该通告的同日向所有承授人发出有关通知(当中载有本段条文的摘录),其后,在归属及所有适用法律条文的规限下,各承授人或其遗产代理人应有权根据新购股权计划的规则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有关通知须不迟于股东大会前两(2)个营业日送达)连同有关通知所涉及股份的总认购价全额汇款,藉以根据新购股权计划的条文悉数或按有关通知中指明的数目行使其购股权(以尚未行使者为限),而本公司则应尽快(且无论如何不迟于紧接上述建议召开的股东大会日期前一个营业日)向承授人配发及发行相关股份并入账列为缴足。受限于上文所述者,于本公司清盘开始之时尚未行使的所有购股权(无论是否归属)将失效及终止。 I – 11附录一 新购股权计划规则的主要条款概要 16.就重组订立和解或安排时之权利 倘本公司与股东或其债权人拟就本公司的重组或合并计划订立和解或安排,则本公司须于向股东或其债权人发出大会通告以召开大会考虑有关计划或安排的同 日向所有承授人发出有关通知,而在归属的规限下,购股权(以尚未行使者为限)应可于该日期直至(i)该日期后两(2)个月或(ii)按法院指示召开以考虑该计划或安排的 大会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期间悉数或部分行使,惟行使有关购股权须待法院批准有关和解或安排并待该等和解或安排生效后,方可作实。受限于上文所述者,于建议和解或安排生效之日尚未行使的所有购股权(无论是否归属)将失效及终止。 17.注销购股权 根据新购股权计划的规则及GEM上市规则第23章,除非获得相关承授人事先书面同意及董事事先批准,否则任何已授出的购股权不可注销。倘本公司注销任何已向承授人授出但尚未行使的购股权并向同一承授人发行新购股权,则发行该等新购股权仅可根据新购股权计划在第9段所载经股东批准的限额内以可供动用但未发 行的购股权(就此而言不包括已注销购股权)作出。在计算计划授权限额时,已注销购股权将被视为已动用。 18.对尚未行使购股权之调整 倘本公司股权架构于任何购股权仍可行使或新购股权计划仍然有效期间出现 任何变动,而该等变动乃因资本化发行、供股、股份合并或拆细或削减本公司股本而产生,则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本公司将指示本公司核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以书面证明须全面地或就任何特定承授人对下列各项作出其认为属公平合理的调整(如有):(i)任何未行使购股权的认购价;及╱或(ii)购股权所包含的股份数目或购股权仍 包含的股份数目,惟: 1.作出任何有关调整的基准应为承授人悉数行使任何购股权时应付的总认购价应与发生有关事件前应付的总认购价尽可能相同(惟不应高于发生有关事件前应付的总认购价); I – 12附录一 新购股权计划规则的主要条款概要 2.倘调整会导致股份按低于其面值的价格发行,则不应作出有关调整; 3.作出任何有关调整的基准应为承授人因行使其所持全部购股权而有权认 购的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比例(约整至最接近的整股股份)应与其倘于紧接有关调整前行使其所持全部购股权而有权认购的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比例(约整至最接近的整股股份)相同; 4.为现金而发行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证券或发行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证券作为 某项交易的代价,不应视作须作出有关调整的情况;及 5.任何有关调整须遵照联交所不时的规则、守则及指引而作出。 除非适用规则或法规或联交所指引另有规定,否则根据本第18段作出之该调整之生效日期即为触发事件之生效日期。就本第18段而言,「触发事件之生效日期」乃指导致本公司股本架构作出本第18段所述变动之各相关事件所涉股份之发行或(视情况而定)增设日期。 19.股份地位 购股权获行使后将予配发及发行的股份须遵守当时有效的细则的所有条文,并与购股权获正式行使当日(或倘该日为本公司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的日子,则为重新办理股东登记手续的首日)(「行使日期」)已发行的当时现有缴足股份在所有 方面享有同等地位,从而令其持有人享有于行使日期或之后所派付或作出的一切股息或其他分派,惟倘相关记录日期乃于行使日期前,则不包括先前宣布或建议或议决将派付或作出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购股权获行使后所配发的股份将不会附有投票权,直至承授人名字已正式于本公司股东名册登记为有关股份持有人为止。 20.新购股权计划之年期 受限于新购股权计划有关提早终止的条文,新购股权计划应维持有效及生效直至终止日期,即自采纳日期起计十(10)周年当日本公司营业时间结束时,于终止日期后不会再授出购股权,惟新购股权计划的条文应保持效力,以使任何于终止前授出或行使或可能须根据新购股权计划的条文另行授出或行使的购股权可有效行使。 I – 13附录一 新购股权计划规则的主要条款概要 21.对新购股权计划之修改 董事会可藉通过决议案对新购股权计划的任何方面进行修改,惟除非股东于股东大会事先批准,否则以下各项不得进行: 1.对新购股权计划的条款及条件作出任何属重大性质的修改,或对新购股 权计划有关GEM上市规则第23.03条所载事宜的条文作出任何修改,使合资格参与者受惠; 2.对董事或新购股权计划的管理人有关修改新购股权计划规则的权限作出 任何变更;及 3.对上述修改条文作出任何修改。 新购股权计划或购股权的经修改条款仍须符合上市规则第23章的有关规定。 倘最初授出购股权时乃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或股东(视情况而定)批准,则对授予选定合资格参与者的购股权的条款作出的任何变更均须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或股东(视情况而定)批准,除非有关修改乃根据新购股权计划的现有条款自动生效。 22.新购股权计划之条件 采纳新购股权计划须待达成下列条件后,方可作实: 1.联交所批准数目相当计划授权限额的股份上市及买卖;及 2.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必要决议案,藉以批准采纳新购股权计划及授 权董事授出购股权并于任何根据新购股权计划授出的购股权获行使后配发及发行股份。 I – 14附录一 新购股权计划规则的主要条款概要 23.提早终止购股权期限 于以下日期(以较早者为准),任何购股权的购股权期限须自动终止而该购股权(以尚未行使者为限)须自动失效: 1.购股权期限届满当日; 2.第11至16段所述的任何期间届满当日; 3.承授人因持续或严重行为不当或作出任何破产行为或无力偿债或与其债 权人全面达成任何债务偿还安排或债务重整协议,或被裁定任何刑事罪行(董事认为未损及承授人或本集团声誉的罪行除外)罪名成立被终止雇 用而不再为雇员参与者或关联实体参与者(视情况而定),或(如董事如此决定)因雇主根据普通法、任何适用法例或雇员参与者与本公司或相关附属公司或相关关联实体订立的服务合约有权终止其雇佣关系的任何其他理由而不再为合资格参与者的日期;及 4.董事因承授人就该购股权或任何其他购股权违反第10段的规定而行使本 公司注销该购股权的权利当日。 就新购股权计划而言,身为雇员参与者的承授人由本集团一家成员公司调动至本集团另一家成员公司不应被视为终止雇用。 24.终止新购股权计划 本公司可于股东大会上藉普通决议案随时终止新购股权计划的运作,在此情况下,不会进一步建议授出购股权,惟新购股权计划的条文在所有其他方面应保持效力,以使任何于新购股权计划终止前授出或可能须根据新购股权计划的条文另行授出的购股权(以尚未行使者为限)可有效行使,而于上述终止前授出的购股权(以尚未行使者为限)将继续有效并可根据新购股权计划行使。 I – 15附录二 新细则带来之修订 以下为通过采纳新细则带来对本公司现有细则的建议修订。除另有指明外,本文内提述之条款编号、段落编号及细则编号为本公司现有细则之条款编号、段落编号及细则编号。 细则 细则编号建议修订(标示对本公司现有细则的变更) 1.于本细则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表第一栏所载词语具有第二栏 相对所载之涵义。 词语涵义 「公告」 本公司通告或文件的正式出版物,包括在GEM上市规则所允许的情况下透过电子通讯或于报章上刊登广告或 GEM上市规则及适用法律赋予及允许的方式或途径刊发的出版物。 「公司法」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经不时修订。 「电子通讯」以有线、无线电、光学方式或透过任何媒介以其他任何 形式的类似方式发送、传输、传送及接收的通讯。 「电子会议」完全及专门由股东及╱或受委代表透过电子设施虚拟出席及参与而举行及进行的股东大会。 「混合会议」 (i)股东及╱或受委代表亲身出席主要会议地点及(如适用)一个或以上会议地点及(ii)股东及╱或受委代表透过电子设施虚拟出席及参与而召开的股东大会。 「会议地点」 具有细则第64(A)条所赋予的涵义。 「现场会议」由股东及╱或受委代表于主要会议地点及╱或(如适用)一个或以上会议地点出席及参与而举行及进行的股东大会。 「主要会议地点」具有细则第59(2)条所赋予的涵义。 II – 1附录二 新细则带来之修订 细则编号建议修订(标示对本公司现有细则的变更) 2.于本细则中,除非有关释义与主题或上下文不一致,否则︰ (e) 提述「书面」之词句应(除非出现相反用意)诠释为包括印刷、平版印 刷、照片及其他以清晰且非暂时性形式可看见或转载之词语或数字之方式,或遵照法规及其他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并在其允许的范围内,任何视象书面替代形式(包括电子通讯),或部分采用一种视象形式而部分采用另一种视象形式可看见或转载之词语或数字之方式,并包括以电子显示形式代表之情况,惟相关文件或通告之送达方式及股东选择均须符合一切适用法规、规则及条例; (l) 对已签立或签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决议案)之提述包括提述亲笔或盖章或以电子通讯或以电子签署或以任何其他方法签立或 签署之文件,而对通知或文件之提述包括提述以任何数码、电子、电器、磁性或其他可撷取形式或媒介记录或储存而资料清楚可见之 通知或文件(不论是否具实体形态);。 (m) 倘本细则的任何条文与《电子交易法( 1999年)》(经不时修订)(「电子交易法」)第二部分或第三部分或法案第2AA条的任何条文矛盾或不相符,则以本细则之条文为准;本细则应视为本公司与股东之间就修订电子交易法条文及╱或重组法案第2AA条规定(如适用)而达成的协议; II – 2附录二 新细则带来之修订 细则编号建议修订(标示对本公司现有细则的变更) (n) 凡提述股东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上发言的权利,均包括透过电子设施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会议主席提出问题或作出陈述的权利。倘出席大会的全部或仅部分人士(或仅大会主席)可听到或观看该等 问题或陈述,而在此情况下,大会主席须将会上提出的问题或作出的陈述,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透过电子设施传达予所有出席人士,则有关权利将被视为已获正式行使; (o) 对会议的提述:(a)应指以本细则允许的任何方式召开及举行的会议,且就法规及本细则而言,任何透过电子设施出席及参与会议的股东或董事应被视为出席该会议,而出席及参与应据此诠释;及(b)倘文义如适用,包括董事会根据细则第64E条延期的会议; (p) 对某人参与股东大会的事项的提述,包括但不限于及有关(包括若为法团,透过正式获授权的代表)发言或沟通、投票、由受委代表代表及以印刷本或电子形式获得规程或本细则规定须于大会上提供 的所有文件的权利,而参与股东大会的事项将据此诠释; (q) 对电子设施的提述,包括但不限于网址、网络研讨会、网络广播、视频或任何方式的电话会议系统(电话、视频、网络或其他);及 (r) 如股东为法团,本细则中对股东的任何提述,如文义要求,应指该股东正式授权的代表。 II – 3附录二 新细则带来之修订 细则编号建议修订(标示对本公司现有细则的变更) 10.受限于公司法并在不违反细则第8条之情况下,于当时附于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之所有或任何特别权利,可(除该类别股份之发行条款另有规定者外)以该类别已发股份面值不少于四分之三之持有人之书面同意或以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另行召开之股东大会上通过之特别决议案予以不时(不论本公司是否正进行清盘)更改、修改或废止。本细则有关本公司股东大会之所有规定经必要修订后适用于各有关另行召开之股东大会,惟︰(a) 所需法定人数(包括续会除外)须为持有或由受委代表持有不少于该类别已发行股份面值三分之一之两名人士(或若股东为法团,则其正式授权代表),而于任何该等持有人之续会上,两名亲身或(若股东为法团)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或委派代表出席(不论其持有之股份数目)之持有人将为法定人数;及 12.(1)受限于公司法、本细则、本公司可能于股东大会上作出之任何指示及(如适用)GEM上市规则,并于不损任何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于当时所附之任何特别权利或限制之情况下,本公司之未发行股份(不论是否构成原有或任何新增股本之其中部份)将可由董事会处理,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决定按其认为适当之时间、代价以及条款及条件,向其认为适当之有关人士发售、配发该等股份、就其授出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股份,惟股份概不得以其面值的折扣发行。倘董事会认为在欠缺登记声明或其他特别手续下于该地作出或授出任何股份配发、发售、就其授出购股权或出售将或可能属违法 或不切实可行或基于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意见,董事会经考虑相关地方律例下的法律限制或有关地方相关监管机构或股份交易所的要求,认为有必要或适当的需要不向该股东提呈售股建议,则本公司及董事会概毋须于作出或授出任何股份配发、发售、就其授出购 股权或出售时,向其登记地址位于任何一个或多个该等地区之股东或其他人士作出或开放任何有关配发、发售、购股权或股份。前述句子之受影响股东就任何目的将不会成为或被视为另一类别之股东。 II – 4附录二 新细则带来之修订 细则编号建议修订(标示对本公司现有细则的变更) 16.每一张发出之股票均须盖有公章或其摹本,并须标明股份数量及类别, 亦须标明与股票有关之鉴别号码(如有),就其支付之股款,以及可采用董事会可能不时决定之其他形式。本公司仅可在董事授权下或由法定机构主管官员签署后于股票上加盖或印上印章,惟董事另有决定则除外。 股票不得代表一类以上之股份予以发出。董事会可通过决议案决定(不论一般情况或任何一个或以上特定情况)任何有关股票(或就其他证券之证书)上任何签署毋须为亲笔签署,而可以某些机印方式加盖或加印于有关证书上,或决定该等证书毋须经任何人士签署。 45. 受GEM上市规则所限,即使该等细则有任何其他规定,本公司或董事仍 可订定任何日期为︰ 51.根据任何指定交易所之规定于任何报章刊登公告或电子通讯或广告或以 任何指定交易所接受之任何其他方式(电子或其他方式)发出通知后,可于董事会可能厘定之有关时间及有关期间(不超过任何年度之三十(30)个完整日)暂停办理登记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之转让。 56.在公司法的规限下,除召开其法定会议的财政年度外,本公司的股东特 别大会须每财政年度举行一次,且该股东特别大会必须于本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六(6)个月内举行,有关时间及地点由董事会决定,除非较长期间并无违反任何GEM上市规则(如有)。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会议可透过允许所有与会人士同时及即时交流的电话、电子或其他通讯设施举行,且参与该会议构成出席该会议。 II – 5附录二 新细则带来之修订 细则编号建议修订(标示对本公司现有细则的变更) 57.除股东特别大会外,各股东大会应被称为股东特别大会。所有股东大会(包括股东特别大会或、任何续会或延迟会议)可于董事会可能全权酌 情决定之世界任何地方及细则第64A条规定之一个或多个地点以现场会 议、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之方式举行。 58.董事会可于其认为适合之任何时间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于提交请求书当 日持有不少于十分一有权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一股一票基准)之本 公司缴足股本之任何一名或以上股东,将于所有时间有权向本公司董事会或公司秘书提交书面请求书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进行有关请求书所指定之任何事务或决议案,而有关会议应于提交有关请求书 后两(2)个月内仅以现场会议方式举行。倘董事会未能于有关提交当日起 计二十一(21)日内着手召开有关会议,请求人本身须按照公司法第74(3)条之规定召开有关现场会议。 59.(1)股东特别大会须以不少于二十一(21)个完整日之通告召开。其他股 东大会(包括股东特别大会)须以不少于十四(14)个完整日之通告召开,惟倘GEM上市规则容许,则股东大会可于以下情况以较短之通知召开︰ (a) 倘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经所有有权出席会议并在会上投票之股东同意;及 (b) 倘召开任何其他会议,经大多数有权出席会议并在会上投票之股东(即合共代表全体股东于会议上持有赋予该权利之总投票权已发行股份面值不少于百分之九十五(95%)之大多数股东)同意。 II – 6附录二 新细则带来之修订 细则编号建议修订(标示对本公司现有细则的变更) (2) 通告应列明(a)会议时间及日期,(b)会议地点( 电子会议除外)及(倘董事会根据细则第64A条厘定多于一个会议地点)举行会议之主要地点(「主要会议地点」),(c)(倘股东大会为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通告须包括具该效用之陈述,以及透过电子方式出席及参与会议之电子设施详情,或本公司于会议举行前将用作提供有关详情之渠道,及(d)以及将于会议上考虑之决议案详情,如将处理特别事务,亦应列明该事务之一般性质。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应说明将召开周年大会。各股东大会之通告应发出予所有股东(根据本细则之规定或其所持有股份之发行条款无权收取本公司发出有关通知之有关股东除外)、于股东身故或破产或清盘后有权享有股份之所有人士,以及各董事及核数师。董事会有权在召开股东大会的每一份通告中说明有关股东大会自动延期或更改而毋须另行通知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当日在股东大会举行之前任何时间或之际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或出现其他类似事件。本细则将受下列各项规限: (a) 当会议如此押后时,本公司须尽力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于本公司网站刊登有关押后的通告(惟未能刊登有关通告将不会影响该会议的自动押后); II – 7附录二 新细则带来之修订 细则编号建议修订(标示对本公司现有细则的变更) (b) 倘会议按照本细则押后或变更,在不影响细则第64条及在其规限下,除非会议原订通告中已载明,否则董事会须厘定押后或变更会议之日期、时间、地点(倘适用)及电子设施(倘适用),并须按董事会可能决定的方式通知股东有关详情;此外,若按本细则的规定在押后会议召开前不少于48小时内收到所有代表委任表格,则该等代表委任表格将属有效,除非其被新代表委任表格撤销或取代;及 (c) 倘押后或变更会议有待处理的事项与向股东传阅的股东大会 原订通告所载者相同,则毋须就押后或变更会议有待处理的事项发出通告,亦毋须再次传阅任何随附文件。 61.(2)在股东大会上处理任何事务时(选举会议主席除外),均须有法定人数出席。两(2)名有权投票并亲身或(倘股东为法团)其正式授权代表或委派代表之股东或仅就法定人数而言由结算所委派作为正式授权代表或委派代表的两名人士应构成处理任何事务之法定人数。 62.倘在规定之开会时间后三十(30)分钟(或会议主席可能决定等候不超过一小时之较长时间)内出席人数不足法定人数,倘会议为应股东请求而召开,则会议应解散。在任何其他情况下,该会议应延期至下星期同一日在同一时间及地点(如适用)相同地点举行,或延期至按大会主席(或倘缺席,则董事会)可能全权董事会决定之其他日期、时间和(如适用)地点地点,以细则第57条所述之形式及方式举行。如果该续会在规定之开会时间后三十分钟内出席人数仍不足法定人数,则会议应解散。 II – 8附录二 新细则带来之修订 细则编号建议修订(标示对本公司现有细则的变更) 63.(1)本公司主席(如有)或(如有多位主席)主席间协定之任何一位主席或(如无法达成协定)所有在场董事推选之任何一位主席应作为会议主席主持每一次股东大会。倘主席未有在规定之开会时间后十五(15)分钟内出席会议,或不愿担任会议主席,本公司副主席或(如有多位副主席)副主席间协定之任何一位副主席或(如无法达成协定)所有在场董事推选出之任何一位副主席应出任主席主持大会。倘主席或副主席概无出席或概不愿担任大会主席,则出席会议之董事应推选一名董事担任会议主席,或倘仅有一名董事出席会议,则由该名董事担任会议主席(如果其愿意担任)。如果并无董事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之各董事均拒绝担任会议主席,或倘主席选择退任会议主席,则亲身或(若股东为法团),则其正式授权代表或委任代表出席会议并有权投票之股东将投票从其中推选一人担任会议大会主席。 (2)倘股东大会主席使用一项或多项获准许的电子设施参与股东大会(以任何形式举行),及未能使用有关一项或多项电子设施参与股东大会,则另一名人士(根据上文细则第63(1)条厘定)应作为大会主席主持,除非及直至原大会主席能够使用一项或多项电子设施参与股东大会为止。 II – 9附录二 新细则带来之修订 细则编号建议修订(标示对本公司现有细则的变更)64. 受限于细则第64C条,主席在任何有法定人数出席之会议上(毋须经之大会同意下)或经大会所指示,可(倘会议上有所指示,则须)将会议延期,在不同之时间(或无限期)及╱或地点及╱或形式(现场会议、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举行,惟于任何续会上,除倘并无举行续会而原应于会议上合法处理之事务外,不得处理其他事务。倘会议延期十四(14)日或以上,须就有关续会发出最少七(7)个完整日之通知,并于通知内说明续会之时间及日期细则第59(2)条所载之详情,惟有关通知毋须说明于续会上将处理事务之性质及将处理事务之一般性质。除上述者外,无须就会议之延期发出通知。 64A. (1) 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安排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士透过电子设备于 董事会全权酌情确定的一个或多个地点(「会议地点」)同时出席及参与股东大会。以该方式出席及参与会议的任何股东或任何受委代表或透过电子设备出席及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任何股东或受委代表被视为出席会议并须计入会议的法定人数。 (2)所有股东大会均须符合以下规定: (a) 若股东于会议地点出席及╱或若为混合会议,大会于主要会议地点开始后即视为已开始; II – 10附录二 新细则带来之修订 细则编号建议修订(标示对本公司现有细则的变更) (b) 亲身或委任代表于会议地点出席的股东及╱或透过电子设备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股东须计入有关会议的法定人数 并有权于会上投票,而该会议属妥为组成且其议事程序有效的前提为,大会主席信纳与会电子设备于整个会议期间一直充足及可用以确保出席所有会议地点的股东及透过电子设备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股东能够参与拟于会上处理的事务; (c) 当股东亲身于一个会议地点出席会议及╱或股东透过电子设 备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时,即使电子设备或通讯设备失灵(不论任何原因)或任何其他安排无效,令股东无法在会议地点(并非主要会议地点)参与会议拟处理事务,或就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而言,于本公司已提供充足及可用的电子设备的情况下,一名或多名股东或受委代表仍无法接入或持续接入电子设备,亦不会影响会议或已通过决议案的有效性,或于会上处理的任何事务或就此采取的行动,惟前提为于整个会议期间一直满足会议法定人数要求;及 (d) 倘任何会议地点位于主要会议地点所在司法管辖区以外地区 及╱或若召开混合式会议,除非通告中另有说明,否则本细则中有关送达及发出会议通告以及递交代表委任表格之时间的规定,应参考主要会议地点适用;若召开电子会议,则递交代表委任表格的时间应于会议通告中注明。 II – 11附录二 新细则带来之修订 细则编号建议修订(标示对本公司现有细则的变更) 64B. 董事会及任何股东大会上之大会主席可不时作出其全权酌情认为适当的 安排及不时变更任何该等安排,以管理主要会议地点、任何会议地点的出席及╱或与会及╱或投票事宜及╱或透过电子设备参与的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与会事宜(不论是否涉及发出票券或其他特定身份识别方式、密码、座位预定、电子投票或其他安排),惟根据该等安排无权亲身或委任代表于任何会议地点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可于其他会议地点之一如常出席;以及股东按此方式于相关会议地点出席会议或续会或延会的权利须符合当时生效且根据会议或续会或延会通告规定适用于相关会议的任何有关安排。 64C. 倘股东大会主席认为: (a) 主要会议地点或其他会议地点的电子设备就细则第64A(1)条所述目 的而言不够充足,或在其他方面不足以让会议能够大致按照会议通告所载的规定进行;或 (b) 如属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情况,本公司提供的电子设备变得不足;或 (c) 无法确定出席人士的观点或让所有人士均有合理机会在会上交流 及╱或投票;或 (d) 会上出现暴力或暴力威胁、不检行为或其他干扰,或无法确保会议能妥为有序地进行; II – 12附录二 新细则带来之修订 细则编号建议修订(标示对本公司现有细则的变更) 则在不影响大会主席根据本细则或普通法所获赋予的权利下,其可在未经大会同意的情况下,于大会开始之前或之后(无论有否法定人数出席),全权酌情决定中断或押后会议(包括无限期延迟)。直至有关延后时间前在会上处理的事务均为有效。 64D. 为确保会议安全有序地进行,董事会及任何股东大会上之大会主席可作 出任何安排及施加任何规定或限制(董事会或大会主席(视情况而定)认为属适当者),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与会人士出示身份证明、检查其私人财物以及禁止携带某些物品进入会场、确定在会上提出的问题的数目及频率以及允许的时间。股东亦须遵守会场业主所施加的所有规定或限制。 根据本条细则作出的任何决定为终局及决定性,且拒绝遵守该等安排、规定或限制的人士,可能被拒诸会议门外(以现场或电子方式)。 64E. 于发出股东大会通告后但于会议举行前,或于会议休会后但于续会举行前(不论是否必须发出续会通告),倘董事全权酌情认为于股东大会通告订明的日期或时间或地点,又或透过当中订明的电子设备召开会议因任何理由而属不合宜、不实际、不合理或不可取,董事可更改或延后举行会议的时间至另一日期、时间及╱或地点及╱或更换电子设备及╱或变更会 议形式(现场会议、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而无须取得股东批准。在不影响上述条文一般性的情况下,董事有权在召开股东大会的每一份通告中,说明毋须进一步通知而自动延后相关股东大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于会议当天任何时间生效的类似事件。本条细则应受以下条文规限: II – 13附录二 新细则带来之修订 细则编号建议修订(标示对本公司现有细则的变更) (a) 当会议如此延后时,本公司须尽力于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于本公司网站上发布该延后通知,惟未能发布该通知不会影响该会议自动延后; (b) 仅于通告中指明的会议形式或电子设备发生变更时,董事会应以其可能厘定的方式将有关变更详情通知股东; (c) 当会议按照本条细则延后或变更时,在遵照及不影响细则第64条的前提下,除非原会议通告中已有指定,否则董事会应确定延期或变更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如适用)及电子设备(如适用),并应按照董事会可能厘定的方式将该等详情通知股东;倘所有代表委任表格是按本细则的规定于延期或变更会议召开时间前不少于48小时收到,则所有该等表格均为有效(除非已撤销或以新代表委任文件取代);及 (d) 倘于延期或变更会议上将处理事务与传阅予股东的原股东大会通 告所载者一致,则毋须发出有关延期或变更会议上将处理事务的通告,亦毋须再次传阅任何随附文件。 64F. 所有寻求出席并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人士须负责确保配备充足的 设施以便出席并参与相关会议。受细则第64C条所规限,任何未能透过电子设备出席或参与股东大会的一名或以上人士不会令该会议的议事程序 及╱或会上通过的决议案无效。 64G. 在不影响细则第64条中其他条文的情况下,现场会议亦可通过可让所有 与会人士在会议上同时及即时交流的电话、电子或其他通讯设备召开,而参与有关会议应视为参与人士亲身出席。 II – 14附录二 新细则带来之修订 细则编号建议修订(标示对本公司现有细则的变更) 66.(1)受限于任何股份于当时或根据本细则附有有关表决之任何特别权 利或限制,在任何以投票方式表决之股东大会上,每名亲身或委派委任代表或(倘股东为法团)由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会议之股东将 就其为持有人之每股缴足股份可投一票,惟就上文而言,在催缴股款或分期股款到期前就股份缴付或入账列为已缴足之股款不得被视为实缴股款。提呈大会表决之决议案须以投票方式表决。如为现场会议,除非大会主席以诚实信用之原则作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之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则在该情况下,每名亲身(或倘股东为法团,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或委派委任代表出席之股东可投一票,惟倘超过一名委任代表获身为结算所(或其代名人)之股东委任,各有关委任代表于以举手方式表决时可投一票。就本细则而言,程序及行政事宜指(i)并非在股东大会议程中或本公司可能向其股东刊发的任何补充通函所涵盖者;及(ii)与主席的职务有关者,借此维持会议有序进行及╱或令会议事项获适当有效处理,同时让全体股东均有合理机会表达意见。投票表决可以电子方式或董事或大会主席可能确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如为现场会议,倘准许举手表决,在宣布举手表决结果之前或之时,下列人士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a) 最少三名亲身(或倘股东为法团,则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或由委任代表出席并于当时有权于会上投票的股东;或 (b) 亲身(或倘股东为法团,则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或由委任代表出席,并代表不少于有权于会上投票的全体股东的总投票权十分之一的股东;或 II – 15附录二 新细则带来之修订 细则编号建议修订(标示对本公司现有细则的变更) (c) 亲身(或倘股东为法团,则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或由委任代表出席,且所持赋有权利于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份的缴足股款总额不少于全部赋有该项权利的股份已缴足股款总额十分之一的股东。 以股东委任代表(或倘股东为法团,则由其正式授权代表)身份的人士提出的要求,应被视为与由股东提出的要求相同。 73. (1a) 所有股东应拥有(a)于股东大会上发言;及(b)于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权利,惟GEM上市规则或任何主管规管机关的规则、条例或法规规定股东须就批准审议事项放弃投票除外。 76.委任代表之文据须按董事会指定的格式,如无指定格式,则须由委任人 或由委任人以书面正式授权之受权人签署,或倘委任人为法团,则该份文书须盖上印章,或由授权签署之高级人员、受权人或其他人士签署。倘委任代表文据声称由法团之高级人员代该法团签署,则除非出现相反情况,否则将假设有关高级人员乃获正式授权代表该法团签署有关委任代表文据,而毋须提供有关事实之进一步证据。 II – 16附录二 新细则带来之修订 细则编号建议修订(标示对本公司现有细则的变更) 77.(1)本公司可全权酌情提供电子地址用于接收任何有关股东大会受委代表的文件或资料(包括任何受委代表文件或委任受委代表的邀请书、任何显示受委代表委任有效性或与此相关的必要文件(无论本细则项下是否有规定)以及终止受委代表授权的通知)。倘已提供该电子地址,本公司应视为同意任何有关文件或资料(与上文所述的受委代表有关)可以电子方式寄送至该地址,惟须受下文内容所规限,并受限于本公司在提供该地址时指明的任何其他限制或条件。 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不时厘定任何有关电子地址可广泛用于有关事项,或专门用于特定会议或用途,且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可提供不同电子地址用于不同用途。本公司亦可对有关电子通讯的传输及接收施加条件,包括(为免生疑问)施加本公司可能订明的任何保密或加密安排。倘须根据本条细则以电子方式向本公司寄送任何文件或资料,本公司如并无在根据本条细则提供的指定电子地址收到有关文件或资料,又或本公司并无就接收有关文件或资料指定电子地址,有关文件或资料不被视为已有效递送或寄交本公司。 II – 17附录二 新细则带来之修订 细则编号建议修订(标示对本公司现有细则的变更) (2)委任代表之文据及(倘董事会要求)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核证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该文据所指名之人士拟表决之会议或续会或延迟会议指定举行时间前不少 于四十八(48)小时,送达召开会议通知中或透过附注或随附该通知之任何文件中可能指明作该目的之有关一个地点或多个地点(如有) 之一(或倘并无指明地点,则为登记办事处或办事处(视情况而定))或指定电子地址(倘本公司已按前段规定提供电子地址)。委任代表之文据将于签署日期当日起十二(12)个月届满后失效,惟原会议于该日起十二(12)个月内举行之续会或延迟会议除外。递交委任代表之文据不应妨碍股东亲身出席所召开之会议及于会上投票,于此情况下,委任代表之文据须被视为已撤回论。 78.委任代表之文据应使用任何一般格式或董事会可能批准之有关其他格式(惟此将不会排除同时使用两种格式),而董事会可(倘其认为适合)连同任何会议通知寄发于会议上使用之委任代表文据表格。委任代表之文据须视为赋有授权,受委代表可于认为合适之情况下就于大会(就此发出代表委任文件)提呈有关决议案的任何修订作出表决。委任代表之文据须(除非出现与本文相反的情况)对与该文据有关之大会之任何续会或延 迟会议同样有效。董事会可决定(无论于一般或于任何特定情况下),将受委代表委任视为有效,尽管该委任或本细则项下规定的任何资料并未根据本细则的规定接收。在上述事宜规限下,倘受委代表委任及本细则项下规定的任何资料并未根据本细则所载方式接收,则受委者无权就相关股份表决。 II – 18附录二 新细则带来之修订 细则编号建议修订(标示对本公司现有细则的变更) 81.(2)倘股东为结算所(或其代名人,于各情况情况下均为法团),则可授 权其认为合适之人士于本公司任何大会或任何类别之股东大会上 担任代表,惟倘超过一名人士获授权,该项授权应列明各获授权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及类别。根据本细则条文获授权之每名人士毋须进一步出示事实证据,亦应被视为获正式授权,并有权代表该结算所(或其代名人)行使相同权利及权力(包括发言权及表决权,在允许以举手方式表决时以举手方式作出独立表决之权利),犹如该人士就有关授权所指明的股份数目及类别而言为该结算所(或其代名人)所持本公司股份之登记持有人。 86.(6)由于法规任何规定而不再为董事或根据此等细则而被停任职务。 概无董事将仅因年届任何特定年龄离职或不合资格重选或获重新委任为董事,亦概无人士将因此而不合资格获委任为董事。 II – 19附录二 新细则带来之修订 细则编号建议修订(标示对本公司现有细则的变更) 89.任何董事可随时向办事处或总办事处或于董事会会议上送达通知委任任 何人士(包括另一董事)作为其替任董事。任何如此获委任之人士将拥有其获委任替任之一名或多名董事之一切权利及权力,惟于厘定是否有法定人数出席时,有关人士将不得计入超过一次。替任董事可由作出委任的董事或团体于任何时间罢免,在此项规定规限下,替任董事的任期将持续至发生任何情况致使其(倘其为一名董事)离任、或其委任人因任何 原因停止担任董事为止。替任董事的委任或罢免,须经由委任人签署通知并交付办事处或总办事处或在董事会会议上呈交,方始生效。替任董事本身不可以出任董事,但可担任一名以上董事的替任人。如其委任人要求,替任董事有权在与委任董事相同的范围内,代替该董事接收董事会会议或董事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并有权在相关范围内作为董事出席委任董事未有亲自出席的任何会议,以及在会议上一般行使及履行其委任人作为董事的所有职能、权力及职责。就上述会议的议事程序而言,此等细则条文均适用,犹如其为一名董事一样,惟倘其替任一名以上董事则其表决权可累积。 111.董事会如认为适合,可举行会议以处理事务、将会议延期或延迟及以其 他方式规管会议。在任何会议上产生之问题,须由过半数票决定。如票数均等,会议主席有权投第二票或决定票。 112.董事会会议可由秘书应董事要求或由任何董事召开。每当秘书获任何董事要求,即须召开董事会会议。倘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书面、口头(包括亲身或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以电子方式发送至该董事不时通知本公司的 电子地址,或(如收件人同意在网站上提供)通过在网站或通过电话或董事会可不时厘定的其他方式向董事作出,则有关通知应被视为已向董事正式作出。 II – 20附录二 新细则带来之修订 细则编号建议修订(标示对本公司现有细则的变更) 115.董事可选出一位或多位会议主席及一位或多位会议副主席,并决定彼等 分别任职之期限。倘并无选出主席或副主席,或倘于任何会议上,主席或任何及副主席在会议指定举行时间后五(5)分钟内仍未出席,则出席之董事可在与会之董事中选出一人担任会议主席。 144.(1)经董事会建议,本公司可于任何时间及不时通过普通决议案,表明 适宜将当时任何储备或基金(包括损益账)之全部或任何部份进账 额拨充资本(不论该款项是否可供分派),就此,该款项将可供分派予如以股息形式分派时原可享有该款项的股东或任何类别股东及 按相同比例(或股东以普通决议案可能厘定之其他比例)作出分派,基础是该款项并非以现金支付,而是用作缴足该等股东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当时未缴金额,或缴足该等股东将获以入账列为缴足方式配发及分派的本公司未发行股份、债权证或其他责任,又或是部份用于一种用途及部份用于另一用途,而董事会并须令该决议案生效,惟就本条细则而言,股份溢价账及任何储备或属于未变现溢利的基金,只可用于缴足该等股东将获以入账列为缴足方式配发的本公司未发行股份。在将该款项结转至储备及动用该款项时,董事会须遵守公司法条文。 II – 21附录二 新细则带来之修订 细则编号建议修订(标示对本公司现有细则的变更) (2)尽管该等细则有任何规定,董事会可决议将当时任何储备或基金(包括损益账)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进账款项拨充资本,无论有关款项是否可供分派,方式为使用有关款项缴足将向下列人士配发的未发行股份:(i)于根据已于股东大会上经股东采纳或批准的任何股份奖励计划或雇员福利计划或其他与该人士有关的安排而授出的任何购股权或奖励获行使或归属之时,本公司及╱或其联属人士(指直接或透过一家或多家中介公司间接控制或受控于本公司或与本 公司共同受控的任何个人、法团、合伙、团体、合股公司、信托、非 法团团体或其他实体(本公司除外))的雇员(包括董事);或(ii)任何信托的任何受托人(本公司就运作已于股东大会上经股东采纳或批准的任何股份奖励计划或雇员福利计划或其他与该人士有关的安排而将向其配发及发行股份)。 149.在公司法第88条及细则第150条规限下,一份董事会报告的印刷本连同截至适用财政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账(包括法律规定须随附的每份文件),当中须载有以简明标题编制的本公司资产负债概要及收支表,加上核数师报告,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最少二十一(21)日,送交有权收取的每名人士,并根据公司法规定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向本公司呈报,惟本条细则不得要求把该等文件送交本公司不知悉其地址的人士或股份或债券联名持有人中多于一名持有人。 II – 22附录二 新细则带来之修订 细则编号建议修订(标示对本公司现有细则的变更)151. 如本公司按照所有适用的法规、规则及规例(包括但不限于GEM上市规则)以该等细则允许的任何方式,包括在本公司的网站电脑网络或以任何其他认可的方式(包括发出任何形式的电子通讯)刊载公司细则第149条 所述文件及(如适用)符合细则第150条的财务报告概要,而且该人士已同意或视为已同意,将上述方式刊载或接收该等文件当作为本公司已履行向其送交该等文件的责任,则须向公司细则第149条所述的人士送交该条所述的文件或依照细则第150条的财务报表概要的规定应视为已履行,惟须遵守GEM上市规则、法规及不时生效的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 158. (1) 任何通告或文件(包括根据GEM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不论是否由本公司根据本公司细则向股东提交或发出,均应以书面形式或是经由电报、电传或传真传输的讯息或其他电子传送或电子通讯形式,且惟须遵守GEM上市规则、法规及不时生效的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任何该等通告及文件可按下列方式作出或发出:在由本公司向股东送达或交付时,可采用面交方式或(a) 亲身向相关人士送达;或 (b) 以预付邮资方式邮寄,信封须注明股东在股东名册的登记地址或股东就此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其他地址;或可按股东就向其发出通告而向本公司提供者或按传输通知的人士合理及真诚相信在有关时间传输即可使股东适当收到通告者 (c) 送递或送交至上述地址;或 II – 23附录二 新细则带来之修订 细则编号建议修订(标示对本公司现有细则的变更) (d) 传输至任何其他地址或传输至任何电传或传真号码或电子号 码或地址或网址(视情况而定),亦可于指定报章(定义见公司法)或其他刊物及(如适用)于指定交易所所属地区每日发行及 普遍行销的报章按指定交易所规定刊登广告;或而送达,或以适用法律许可为限,(e) 以电子通讯按相关人士根据公司细则第158(3)条提供之电子地址发送或传送予相关人士;或 (f) 亦可把通告登载于本公司网页或指定交易所网页;或,并向股东发出通知,说明该通知或其他文件在该处可供查阅(「可供查阅通知」)。除了登载于网页外,可供查阅通知可藉以上任何方式提供予股东。 (g) 根据法规及其他适用法例、规则及规例及在其许可范围之其他媒介向该人士发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 (2)在股份联名持有人的情况下,在股东名册排名首位的该位联名持有 人应获发给所有通告,而如此发出的通知视为已向所有联名持有人充分送达或交付。 (3)每名根据法规或本细则之条文有权自本公司接收通知之股东或人士可向本公司登记可向其送达通知之电子地址。 II – 24附录二 新细则带来之修订 细则编号建议修订(标示对本公司现有细则的变更) (4)在任何适用法例、规则及规例以及本细则条款之规限下,任何通 知、文件或刊物(包括但不限于细则第149、150及158条所述之文件) 可仅以英文版本发出或同时以英文及中文版本发出,或在任何股东之同意或选择下,仅以中文版本向该股东发出。 159. (b) 如以电子通讯传送,应视为于通知或文件从本公司或其代理的伺服 器传送当日发出,前提是本公司或其代理在发送到任何特定电子地址后未收到任何「未送达消息」;。 (c) 倘登载或刊发于本公司网页或指定交易所网页的通知,在可供查阅通知视为送达股东翌日视为由本公司发送给股东除非GEM上市规 则另有订明日期,否则通知、文件或刊物应视为已于通知、文件或刊物首次登载在有关网站之日发出或送达。在该等情况下,视为送达日期应符合GEM上市规则的规定或要求; (c)(d) 如以本公司细则所述任何其他方式送达或交付,应视为于亲自送达或交付之时或(视情况而定)有关发送、传送或刊发之时送达或交付,而在证明送达或交付时,由秘书或本公司其他高级人员或董事会委任的其他人士签署的证明书,表明该送达、交付、发送、传送或刊发的事实及时间,即为不可推翻的证据;及(d)(e) 如于本细则允许之报章或其他刊物中作为广告刊登,则视作于广告首次刊登当日已送达可以英文或中文发送给股东,惟须妥为符合所有适用的法规、规则及规例。 II – 25附录二 新细则带来之修订 细则编号建议修订(标示对本公司现有细则的变更) 161.就本细则而言,声称来自股份持有人、或(视情况而定)董事或替任董事、或身为股份持有人之法团的董事或秘书或获正式委任受权人或正式授权 代表的传真或电子传输讯息,在倚赖该讯息的人士于有关时间未有获得相反的明确证据时,应被视为该持有人或董事或替任董事按收取时的条款签署的书面文件或文书。本公司发出的任何通告或文件可以书面、印刷或电子方式签署。 164.(1)本公司当时的任何时候(无论现时或过往)的董事、秘书及其他高级 人员及每名核数师以及当其时就本公司任何事务行事或曾经行事 的清盘人或受托人(如有),以及每名该等人士及其每名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及遗产管理人,均可从本公司的资产及溢利获得弥偿,该等人士或任何该等人士、该等人士的任何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或遗 产管理人就各自的职务或信托执行其职责或假定职责时因所作出、 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而招致或蒙受的所有诉讼、费用、收费、损失、 损害及开支,可获确保免就此受任何损害。任何该等人士均毋须就其他人士的行为、待遇、疏忽或过失而负责,亦毋须为符合规定以致参与任何待遇或为本公司向其寄存或存入任何款项或财产作保管用途的任何银行或其他人士或为本公司赖以投放或投资任何款项的抵押不充分或不足或为该等人士执行各自的职务或信托时发 生的任何其他损失、不幸事故或损害而负责,惟本弥偿保证不得引伸至任何与上述人士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有关的事宜。 II – 26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GET HOLDINGS LIMITED 智易控股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及于百慕达存续之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100)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智易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上环文咸东35-45B号2楼1-2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藉以: 普通决议案 1.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批准根据本公司新购股权 计划(「新购股权计划」,副本已提呈股东特别大会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可能授出的购股权获行使后可能配发及发行 的本公司股份(「股份」)数目(即计划授权限额(定义见新购股权计划))上市及买卖后(并以此为条件),批准及采纳新购股权计划及计划授权限额(相当于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最多10%的数额),并授权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或就此设立的委员会授出购股权并于根据新购股权计划授出的任何购股权获行使后配发、发行 及处置股份,以及为落实新购股权计划或使新购股权计划生效而采取彼等认为属必要或合宜的一切行动并订立彼等认为属必要或合 宜的一切有关交易、安排及协议,包括但不限于: * 仅供识别 SGM – 1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i) 全权酌情管理新购股权计划,以根据新购股权计划的规则授出可供认购股份的购股权; (ii) 不时修改及╱或修订新购股权计划,前提是该等修改及╱或修订乃根据新购股权计划中有关修改及╱或修订的条文及联 交所GEM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而作出; (iii) 根据新购股权计划的规则并受限于联交所GEM证券上市规则及在各个情况下均受限于计划授权限额(定义见新购股权计划),不时配发、发行及处置因新购股权计划项下购股权获行使而需发行的有关数目的股份;及 (iv) 采取一切必要、适宜或合宜的步骤以落实新购股权计划;及 (b) 以新购股权计划生效为条件,于新购股权计划生效后终止本公司于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采纳的现有购股权计划(「现有购股权计划」),惟无损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前根据现有购股权计划已授出的任何尚未行使购股权(如有)所拥有或附带的权利及利益。」SGM – 2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特别决议案 2.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动议待在百慕达公司注册处处长保存的登记册上登记「 Famous Tech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作为本公司的新英文名称及将「名科国际 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的第二中文名称,并由百慕达公司注册处处长发出更改名称成立证书及第二名称证书后,本公司的英文名称由「GETHoldings Limited」更改为「Famous Tech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中文名称「名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注册为本公司的第二中文名称,自百慕达公司注册处处长发出的更改名称注册证书及第二名称证书所载的注册 日期「更改名称生效日期」起生效,而自更改名称生效日期起,本公司为仅供识别而采用的现时中文名称「智易控股有限公司」将不再用作本公司的 中文名称,并授权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进行彼可能认为对于实施及执行公司名称变更属必要、可取或权宜或与之相关的所有有关行为及事 宜并签署所有有关文件(包括加盖印章(如适用))及进行任何比较登记及╱或备案。」 3.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动议在本公司遵守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第46(2)条(经不时修订)及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经不时修订)下的相关程序及要求的前提下,注销下文所述股份溢价账,并自本特别决议案通过之日或上述条件满足之日(以较晚者为准)(「生效日期」)起生效: (a) 本公司股份溢价账于生效日期的全部进账额将减至零以使本公 司于生效日期最后厘定的股份溢价金额517181441.74港元减少 517181441.74港元至零港元(「注销」); (b) 注销产生之进账款项将全数拨入本公司实缴盈余账(「实缴盈余账」,定义见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经修订)); SGM – 3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c)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或当中的委员会动用及应用实缴盈余账的任何进账结余以对销或抵销本公司于生效日期之累计亏损 及╱或对销或抵销本公司可能不时产生之累计亏损及╱或支付股 息及╱或不时从实缴盈余账作出任何其他分派,而毋须本公司股东进一步授权,及╱或按本公司不时生效之公司细则及所有适用法律可能允许之其他方式动用进账款项,而毋须本公司股东进一步授权,以及批准、确认及追认所有与此有关之行动;及(d) 授权董事会或当中的委员会代表本公司作出彼等认为就使注销生效而言可能属必要或权宜之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及签立一切有关 文件(包括加盖印鉴(如适用))。」 4.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动议批准及采纳本公司经修订及经重列细则(当中包含对本公司现有细则的建议修订,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的通函附录二)(「第二次经修订及经重列细则」)(注有「A」字样的文本已提呈本大会,并由本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作为本公司的新细则以取代及摒除本公司的现有细则,于本大会结束后即时生效,并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或公司秘书作出彼等全权酌情认为属必须或适宜之一切有关行动 及事宜以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契据并作出一切有关安排,以使采纳第二次经修订及经重列细则生效。」代表董事会智易控股有限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黄靖淳谨启香港,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SGM – 4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注册办事处:香港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Clarendon House 香港 2 Church Street 湾仔 Hamilton HM11 告士打道181-185号 Bermuda 中怡商业大厦12楼1204-5室 附注: 1.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股东特别大会上所有决 议案均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而表决结果将根据GEM上市规则刊登于联交所及本公司网站。 2.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派其他人士为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倘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则有权委派多于一名代表代其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于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时,可亲身或委派代表表决。 3.代表委任文据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代表亲笔签署。如委任人为一间公司,则代表委任 文据上必须盖上公司印鉴,或由公司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或其他获授权人士亲笔签署。 4.代表委任文据及(如董事会要求)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等授权书或授权 文件之核证副本,须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日)上午十一时正(香港时间)或任何股东特别大会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于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5.如属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有关股份亲身或委派 代表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但如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只接纳排名较先之联名持有人所作表决(不论亲身或由受委代表作出),其他联名持有人之表决概不受理;而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按本公司股东登记册内就有关联名持有股份之排名次序而决定。 6.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文据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在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文据将被视为撤销论。 7.为厘定本公司股东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资格,本公司将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星期四)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厘定出席股东特别大会的资格的股份过户登记截止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三)。为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须不迟于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三)下午四点三十分(香港时间)送达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作登记。 SGM – 5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8.倘于股东特别大会当日上午七时后的任何时间,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超级台风导致的「极端 天气」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在香港生效,则股东特别大会将延期举行。本公司将于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geth.com.hk)发布公告以知会股东改期股东特别大 会之日期、时间及地点。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两名执行董事,即黄靖淳先生及刘兆昌先生; 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陈勇先生、郑康棋先生及黄志恩女士。 本通告之资料乃遵照GEM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各董事愿就本通告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告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属准确完备,并无误导或欺诈成分,亦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足以令致本通告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本通告将由其刊登之日起计在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内之「最新上市公 司公告」 网页至少保存七日及在本公司网站(www.geth.com.hk)内刊登。 SGM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