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合作协议
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及光尚文化与顾问订立战略合作协议,据此,顾问已有条件同意促使有关艺人╱人士于战略合作协议所载演唱会及演唱会娱乐相关节目上演出。根据战略合作协议,本公司已同意于合作期内每三个月向顾问支付60,000港元作为其顾问费。根据战略合作协议,本公司亦已有条件同意向顾问(或其指定公司)配发及发行33,000,000股股份。新股份将根据于股东週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会之一般授权配发及发行。
新股份相当于(i)本公司于本公佈日期之现有已发行股份约2.71%;及(ii)经发行新股份扩大之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约2.64%(假设于本公佈日期至完成日期期间,除发行外,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并无变动)。
发行须待(其中包括)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新股份上市及买卖后方告完成。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发行须待战略合作协议下各项条件获达成后方告完成。发行及战略合作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未必会进行至完成。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本公佈所载若干资料可能为股价敏感资料。因此,本公佈乃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10(2)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而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