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有(其中包括)(i)该等要约之条款及条件详情;(ii)有关该等要约之预期时间表;(iii)太阳国际证券函件;(iv)董事会函件;(v)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及(vi)有关该等要约之独立财务顾问函件之综合文件(连同接纳表格)已根据收购守则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星期二)寄发予独立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
独立股东於决定应否接纳该等要约前,务请细阅综合文件,包括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以及独立财务顾问函件。
股东、购股权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股份要约须待该等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後,方可作实,而购股权要约须待股份要约在所有方面成为或被宣布成为无条件後,方可作实并受其规限。因此,该等要约可能会或可能不会成为无条件。因此,股东、购股权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及行使购股权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其他权利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其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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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兹提述Heading Champion Limited(「要约人」)及仁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联合刊发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之联合公布,及要约人与本公司联合刊发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之综合要约及回应文件(「综合文件」)。除本联合公布之文义另有所指外,本联合公布所用词汇与综合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寄发综合文件
载有(其中包括)(i)该等要约之条款及条件详情;(ii)有关该等要约之预期时间表;(iii)太阳国际证券函件;(iv)董事会函件;(v)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及(vi)独立财务顾问函件之综合文件(连同接纳表格)已根据收购守则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星期二)寄发予独立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
预期时间表
以下预期时间表仅属指示性质,可作出改动。时间表如有任何改动,要约人及本公司将作出联合公布。
综合文件及随附的接纳表格之
寄发日期及该等要约之
开始日期(附注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星期二)
於首个截止日期接纳该等要约之最
後日期及时间(附注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一八年三月六日(星期二)
下午四时正
首个截止日期(附注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一八年三月六日(星期二)
於联交所网站登载於首个截止
日期之该等要约结果之公布 . . . . . . . . . . . . . . . . . . . .. 不迟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六日(星期二)
下午七时正
就於首个截止日期下午四时正或
之前所收到该等要约之
有效接纳之应付款项寄发股款之最後日期
(假设该等要约於首个截止日期已成为或
宣布成为无条件)(附注4)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星期四)
假设该等要约於首个截止日期成为或
宣布成为无条件,该等要约仍可供接纳之
最後日期及时间(附注5)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日(星期二)
下午四时正
该等要约可成为或宣布成为无条件可供接纳之
最後日期及时间(附注6) . . . . . . . . . . . . . . . . . . . . 不迟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六日(星期一)
下午七时正
附注:
1. 该等要约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即综合文件寄发日期)开始可供接纳,并可於及自该日起直至截止日期止可供接纳。
2. 於中央结算系统以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身份直接持有或透过经纪或托管商参与者间接持有彼等之股份之股份实益拥有人,应留意根据中央结算系统之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有关向中央结算系统发出指示之时间规定(载於综合文件附录一)。
3. 除非要约人根据收购守则修订或延期该等要约,否则该等要约将初步维持可供接纳,直至二零一八年三月六日下午四时正止。根据收购守则,要约人有权延期该等要约直至其根据收购守则可能厘定(或根据收购守则经执行人员同意)之日期。要约人将就该等要约之任何延期刊发公布,该公布将列明下一个截止日期,或倘当时该等要约已成为无条件可供接纳,则会发表声明列明该等要约将一直维持可供接纳直至另行通知为止。倘属後者,则必须於该等要约截止前向并无接纳该等要约之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发出最少十四日书面通知。
4. 待该等要约成为无条件後,根据该等要约所提交要约股份及╱或购股权之现金代价汇款将尽快以平邮寄发予接纳股东及╱或购股权持有人(寄至相关接纳表格上列明之地址),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惟无论如何须於过户登记处接获所有致使该等要约下之接纳为完整、有效及符合收购守则规则30.2注释1之有关文件之日期,以及该等要约在所有方面成为或宣布成为无条件之日(以较後者为准)其後七(7)个营业日内寄发。
5. 根据收购守则,倘该等要约在所有方面成为或宣布成为无条件,该等要约应於其後不少於14日内仍可供接纳。在此情况下,必须在该等要约截止前发出最少14日书面通知。要约人有权根据收购守则将该等要约延期至要约人根据收购守则厘定或获执行人员批准之日期。要约人将就该等要约之任何延期刊发公布,当中将列明下一个截止日期,或倘该等要约已成为或届时成为无条件,则列明该等要约将维持可供接纳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6. 根据收购守则,除非获得执行人员同意,否则该等要约不可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六日(即综合文件寄发日期後第60日)下午七时正後成为或宣布成为无条件可供接纳。据此,除非该等要约已於之前成为无条件可供接纳,否则该等要约将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六日失效,除非获执行人员同意并遵照收购守则予以延期。此外,除非於该等要约成为或宣布成为无条件可供接纳起计21日内,该等要约在所有方面成为或宣布成为无条件,否则该等要约将告失效。因此,该等要约须达致在所有方面成为或宣布成为无条件之最後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五月七日。
7. 倘於接纳该等要约之最後日期以及就有效接纳而寄发根据该等要约应付之款项汇款之最後日期,於本地时间中午十二时正至下午四时正期间,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在香港生效,则接纳该等要约之最後日期及时间以及就有效接纳而寄发根据要约应付款项汇款之最後日期将不会生效。接纳该等要约及寄发汇款之最後限期将改为下一个营业日下午四时正,而该营业日须於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正任何时间均无该等警告信号生效。
警告
股东、购股权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股份要约须待该等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後,方可作实,而购股权要约须待股份要约在所有方面成为或被宣布成为无条件後,方可作实并受其规限。因此,该等要约可能会或可能不会成为无条件。因此,股东、购股权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及行使购股权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其他权利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其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