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此提述仁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均为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有关召开股东特别大 会(「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函(「该通函」)及通告(「该通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之词汇与通函及通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表决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於通告内所载列的获提呈的决议案已获独立股东以点算股数方式表决获正式通过。
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993,605,695股,相当於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决议案之股份总数。
截至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唐才智先生及其联系人士於121,300,0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相当於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12.21%。诚如通函所披露,唐才智先生及其联系人士均对投资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具有重大权益,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唐才智先生及其联系人士均须就批准投资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须就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放弃投票权(包括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
除唐才智先生及其联系人士外,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其他股东於投资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拥有重大权益,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
因此,合共持有872,305,695股股份的独立股东有权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表决赞成或反对该决议案。概无股份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仅可投票反对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概无股东於该通函中表明有意向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提呈之任何决议案投反对票或放弃投票。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获委任为股东特别大会上点票工作之监票人。
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之投票表决结果载列如下:
普通决议案
票数
(约%)
赞成 反对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光尚文化有
限公司与太阳娱乐电影有限公司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
年一月二十四日之投资协议(「投资协议」)及其项下
拟进行之交易、向董事授出特别授权以根据投资协议
之条款及条件配发及发行合共164,192,312股本公司新
股份,以及授权任何一名董事进行有关行动以落实及
使投资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生效。 424,071,948 (83.05%) 86,530,929 (16.95%)
监於以上决议案均已获得超过50%的赞成票,该决议案已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获独立股东正式通过为普通决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