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仁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五)中午十二时正假座香港九龙观塘鸿图道35号天星中心10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商讨下列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董事」)会及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唐才智先生为执行董事;
(b) 重选陈伟民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c)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 授权董事会委任本公司核数师并厘定其酬金;
4.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巿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透过供股或因行使根据本公司任何购股权计划授出之购股权或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之章程细则配发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全部或部份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而发行者除外),并作出或授出或须行使上述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上文(a)段所述之批准附加於本公司董事所获之任何其他授权,并将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依据上文(a)段所述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进行)及发行之股本总面值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20%,且上述之批准亦以此数额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起至下列最早时间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任何其他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给予授权之日。
「供股」乃指於董事指定期间,向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东按彼等之持股比例发售本公司股份,或提呈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可认购股份之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配额或经考虑本公司适用之任何司法权区或任何认可管制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法律或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为确定是否存在上述法律或规定之限制或责任所引致之开支或延误,按彼等认为必要或权宜者取消若干股东在此方面之权利或另作安排)。」
5.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根据不时经修订之创业板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所有适用法例及规定并在其规限下,於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且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之普通股;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a)段所述批准授权购回之股份总面值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之日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且本决议案(a)段之授权亦以此数额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项之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任何其他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给予授权之日。」
6.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4及5项决议案获正式通过後,扩大依据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4项决议案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在董事依据该项一般授权可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之股本总面值上,加入相等於本公司依据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5项决议案授予之权力购回本公司股本之面值总额,惟此数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在本决议案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本总面值10%。」
注册办事处:Clarendon House2 Church StreetHamilton HM11Bermuda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香港九龙观塘鸿图道35号天星中心10楼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本公司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任他人作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
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一位以上代表,代其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或类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此外,出席大会之个人或法团股东之受委代表有权代表股东行使如同股东亲自出席所能行使之相同权力。
2. 代表委任表格须由委托人或经正式书面授权之授权人签署,或倘委托人为法团,则须盖有其钢印或由公司负责人、授权人或其他授权人士签署。倘代表委任表格拟由公司负责人代表法团签署,则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乃假设该名高级行政人员已获正式授权签署该份代表委任表格,而毋须加以证明。
3. 代表委任表格及(倘董事会要求)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於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即不迟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时正(香港时间))四十八(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4. 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自或委任代表於会上投票,犹如其为该等股份之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有一位以上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任何大会(不论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则排名首位的持有人的投票将获接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将不获接纳,而就此而言,排名之先後次序乃根据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联名持有股份之排名先後次序而定。
5. 有关建议授出一般授权以购回本公司本身股份之说明函件将连同本通告一并寄发予本公司各股东。
6. 为厘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星期二)至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五)期间(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进行任何股份过户登记。为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所有填妥的股份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不迟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以进行登记。
7. 若大会当日上午9时正或之後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大会将会延期。本公司将於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sig.hk)上载公告,通知股东续会之日期、时间及地点。
於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期间,大会将如期举行。於恶劣天气情况下,股东应因应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出席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