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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国际集团延长最後截止日期涉及发行代价股份之投资电影制作及延迟寄发通函

2017-04-28 20:10:00

兹提述仁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公告(「该公告」)有关投资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条款(包括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延长最後截止日期

根据投资协议,倘投资协议之先决条件并未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三十日或之前(或其订约方可以书面协定之有关其他日期)(「最後截止日期」)获达成或豁免(如适用),则投资协议将告停止及终止( 惟有关通知、保密、规管法律及司法权区以及成本及开支之条款除外,将继续维持十足效力及作用),而任何订约方概不得对另一方提出任何申索,惟就先前违反其任何条款者除外。 由於需要额外时间以达成投资协议之先决条件,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光尚文化与太阳娱乐已同意以书面协定将最後截止日期延长至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或其订约方可能以书面协定之有关其他日期)。

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

诚如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之该公告所述,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有关投资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包括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ii)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之推荐建议;(iii)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iv)本集团之财务资料;(v)20%收益权之估值报告 ;(vi) 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 ;及(vii)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预期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由於需要额外时间以落实通函之相关内容,本公司预期该通函之寄发日期将推迟到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或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