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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国际集团澄清涉及发行代价股份之投资电影制作及延迟寄发通函

2017-03-31 18:37:00

兹提述仁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之公告(「该公告」)有关投资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条款(包括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澄清交易分类

於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之该公告後,经进一步检查,本公司同意,投资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应视为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之「交易」。 由於有关投资事项之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超过25%但低於100%,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投资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条款将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并须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之报告,公告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

诚如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之该公告所述,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有关投资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包括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ii)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之推荐建议;(iii)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及(iv)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预期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由於需要额外时间以落实载有(其中包括)(i)有关投资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包括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ii)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之推荐建议;(iii)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iv)本集团之财务资料;(v)20%收益权之估值报告 ;(vi) 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 ;及(vii)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之相关内容,本公司预期该通函之寄发日期将推迟到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或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