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15条作出之披露
本公佈乃由光尚文化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就本集团录得构成向实体垫款及超过根据GEM上市规则19.07(1)条所界定的资产比率之8%的预付款项而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第17.15条作出。
于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及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光尚娱乐亚洲有限公司与棋人娱乐演唱会有限公司(「棋人娱乐」)订立表演合同(「表演合同」),据此,棋人娱乐将就本集团举办的娱乐活动向本集团提供艺人表演服务(「该服务」)。于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团确认就棋人娱乐支付之预付款项(「预付款项」)录得合共84,000,000港元作为该服务的代价。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17条之披露规定,利率、还款期限及抵押品须于本公佈载列,然而,所有该等资料并不适用于表演合同。
由于预付款项金额超过本集团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资产总值之8%,因此本公司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15条公佈预付款项之详情。
预付款项将在相关娱乐活动发生及提供╱履行该服务时于本集团综合损益表确认为销售成本或费用。本公司董事(「董事」)认为,预付款项下之交易乃按正常商业条款于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
倘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15及17.17条而须予披露的情况于本公司中期期终或财政年度完结时仍然存在,本公司将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7.22至17.24条项下之披露规定。
有关棋人娱乐之资料
棋人娱乐为一间于澳门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提供有关筹办音乐相关娱乐活动的服务。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棋人娱乐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并非本公司关连人士(定义见GEM上市规则)或任何有关关连人士的联繫人(定义见GEM上市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