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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 - 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及贷款协议

2020-08-03 00:00:00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7.10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而作出。

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杭州新利科技有限公司(「借方」)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方」)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根据合同,最高债权数额为人民币7,500,000元。贷方按照合同之条款及条件向借方提供人民币7,500,000元循环贷款融资(「贷款融资」)之最高融资债权本金。借方可于贷款融资的到期日前循环使用上述融资额度。贷款融资的到期日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贷款融资乃以借方所持有于杭州某一商业物业以贷方为受益人之第一押记作为抵押。独立物业估值师于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对该物业进行估价,该估值金额约为人民币7,500,000元。

于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借方与贷方分别就垫付人民币4,500,000元和人民币3,000,000元之贷款融资订立贷款协议(「贷款协议」),协定利率按每年百分之四点三五计算,并须一年内偿还,还款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如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在当笔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贷款融资项下之人民币7,500,000元于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被提取。

当贷款协议提取后,本公司于贷方之有抵押借款合共为人民币15,000,000元及无抵押借款为人民币4,000,000元。

该贷款将用做借方的一般营运资金。董事会认为贷款协议的条款乃按公平合理的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

本公司董事已审阅本集团的财务及流动资金状况,并获得董事熊融礼先生亦是本公司之主要股东的十二个月期间持续财务支持。

就董事会所知、所悉及所信,并经作出一切合理咨询后,贷款人为一名独立予本公司或其关连人士(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的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