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而作出。
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杭州新利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联合银行(「贷方」)就垫付1,300,000人民币之贷款融资订立贷款协议(「贷款协议」),协定利率按每月千分之四点零二计算,并须自提取日起计八个月内偿还,还款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日。如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在当笔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
本公司有尚未偿还之2,700,000人民币银行贷款於贷方,协定利率按每月千分之四点零二计算,还款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如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在当笔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当贷款从贷款协议提取後,本公司於贷方之借款合共4,000,000人民币。
该贷款将用做本集团的一般营运资金。董事会认为贷款协议的条款乃按公平合理的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
本公司董事已审阅本集团的财务及流动资金状况,并获得董事熊融礼先生亦是本公司之主要股东的十二个月期间持续财务支持。
就董事会所知、所悉及所信,并经作出一切合理咨询後,贷款人为一名独立予本公司或其关连人士(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