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Sing Lee Software (Group) Limited(「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湾仔道209-219号利景酒店凤凰厅及麒麟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并考虑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经审核合并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熊缨先生为执行董事;
(b) 重选卢景文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c)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 续聘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4.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A)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创业板(「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买卖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并订立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收购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订立或授予可能需要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收购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除因(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按本公司之购股权计划或当时就授出或发行股份或收购本公司股份之权利而采纳之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而授出或行使任何购股权;或(iii)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之组织章程细则,提供股份配发以代替全部或部份本公司股份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iv)根据本公司任何现有认股权证或附带权利可认购或兑换本公司股份之任何本公司现有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兑换权而发行之任何本公司股份外,董事依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形式)之股本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20%,而根据本决议案(a)段作出之授权亦须受此规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日期(以较早者为准)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授权时。
「供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内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彼等於该日期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本公司之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有权利认购股份之其他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於考虑适用於本公司之任何司法权区或本公司适用之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法例或规定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确定任何限制或责任是否存在或影响程度所涉及之费用或延误後,作出其认为必要或适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B)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规则及规例及此方面之所有适用法例,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於创业板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所在并经证监会及联交所就此目的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之股份;
(b) 於有关期间,本公司依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获授权购回之本公司股份面值总,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而根据本决议案(a)段作出之授权亦须受此规限;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日期(以较早者为准)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权力时。」
(C) 「动议
待上文第4A及4B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根据上文第4A项决议案授予董事配发、发行及买卖额外股份,以及订立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有关权力之收购建议、协议及购股权之一般无条件授权,加入相等於本公司根据上文第4B项决议案之授权购回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之数额,惟该数额不得超过於上述决议案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
附注:
1.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星期三)至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内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转让。为决定有权出席将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星期五)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身份,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2.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召开之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倘其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送达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
4. 倘两名或以上人士为股份之联名持有人,於投票时,本公司将接纳在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之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而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则不予计算。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本公司股东名册总册或分册就联名持有股份之排名次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