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新利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均为二零一一年八月十日之中期业绩公告(「该公告」)及中期报告(「报告」),内容有关本公司分别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十日所公布截至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业绩公告及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一日所公布截至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业绩报告。
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及报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得悉,该公告第十三页附注八及报告第十三页附注八项下「应收贸易账款」一节有关本集团应收贸易账款之账龄分折存在无意错误。根据该公告和报告附注八,截至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应收贸易账款账龄於360天以上应由人民币3,45,0元改为人民币1,526,0元,截至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应收贸易账款账龄於181至360天应由人民币3,081,0 元改为人民币5,0,0元。为求澄清,载於该公告第十三页附注八及报告第十三页附注八「应收贸易账款」一节应予删除,并以下表取代:
8. 应收贸易账款
以下乃报告期末应收贸易账款 (扣除拨备後) 以发票日期划分之账龄分析:
於二零一一年 於二零一零年
六月三十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经审核)
0至120天 7,056 6,124
121至180天 215 577
181至360天 5,000 1,753
360天以上 1,526 -
13.797 8,454
给予客户之信贷期一般介乎120至180天不等。本集团可按个别情况评估业务关系及信誉後,应客户要求延长信贷期。
除上文所披露外,本公司确认该公告及报告所载全部资料於所有重大方面均为正确。上述失误属无心之失,惟本公司未能於校阅该公告及报告时发现。本公司对因上述错误而造成之任何不便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