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事项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可能以现金代价为人民币40,000,000元(相当于约48,000,000港元)出售杭州恒新利融100%股权。
于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交易时段后),转让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受让方及杭州恒新利融订立该协议,据此,转让方有条件同意出售而受让方有条件同意购买销售股份,占杭州恒新利融已发行股本的100%,现金代价为人民币40,000,000元(相当于约48,000,000港元)。
交割后,杭州恒新利融将不再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而杭州恒新利融的财务业绩将不再合併至本公司的综合财务报表。
GEM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GEM上市规则项下有关该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一项或多项相关百分比率超逾25%但低于75%,出售事项(倘进行)构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故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十九章项下的报告、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一般事项
股东特别大会将予召开及举行,以供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的进一步详情;(ii)本集团的财务资料;(iii)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告;及(iv)GEM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资料之通函预计将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或之前寄发。
交割须待本公告「先决条件」一节所载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因此,出售事项未必会进行。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