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中国兴业新材料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与中国兴业太阳能技术控股有限公司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刊发的有关不出售承诺及解除的联合公告(「联合公告」),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委任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公告」)。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联合公告及独立财务顾问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如独立财务顾问公告所披露,柏坊资本有限公司(现称瀚海资本有限公司)被任命为独立财务顾问,以就解除向兴业新材料独立董事委员会及兴业新材料独立股东提供建议。瀚海资本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已共同同意终止其独立财务顾问服务协议,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董事会欣然宣佈,红日资本有限公司,一间可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下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6类(就企业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已获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以就解除向兴业新材料独立董事委员会及兴业新材料独立股东提供建议。独立财务顾问的任命已获得兴业新材料独立董事委员会的批准。有关解除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函件将载于本公司拟适时寄发的通函内。
股东及本公司有意投资者于买卖兴业新材料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