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中国兴业新材料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 及中国兴业太阳能技术控股有限公司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就(其中包括) 不出售承诺及解除联合发出的联合公告(「联合公告」) 。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 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联合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委任独立财务顾问
董事会欣然宣佈, 柏坊资本有限公司, 一间可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下第1类(证券交易) 及第6类(就企业融资提供意见) 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已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 , 以就解除是否属公平合理及解除是否符合本公司及兴业新材料股东之整体利益向兴业新材料独立董事委员会及兴业新材料独立股东提供建议, 以及就于兴业新材料股东特别大会投票方式向兴业新材料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的任命已获得兴业新材料独立董事委员会的批准。 有关解除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函件将载于本公司拟适时寄发的通函内。
股东及本公司有意投资者于买卖兴业新材料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证券时, 务须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