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中国兴业新材料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刊发之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业绩公告(「该公告」),本公告所使用但未另有界定之词汇应与该公告所赋予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告所披露,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建议就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派付末期股息每股1.2港仙,惟须待股东于应届股东週年大会上批准。董事会谨此进一步宣布,末期股息(须于上述股东週年大会获批准)之支票将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五)或之前派送至股东。
本公告为该公告之补充资料并须一併阅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