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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新材料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7-09-27 12:10:00

兹通告中国兴业新材料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上环德辅道中199号无限极广场20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受限於及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因行使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购股权计划」)(一份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股东特别大会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项下可能授出之购股权而将予发行之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美元(或因本公司股本可能不时进行资本发行、供股、拆细、合并、重新分类、重组或削减股本而对面值产生之调整)之股份(「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批准及采纳购股权计划;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出彼等认为需要或权宜之所有行动,并进行所需交易、安排及协议,以使购股权计划全面生效,包括但不限於:

(i) 管理购股权计划,在计划下购股权会授予可根据购股权计划认购股份之合资格人士(定义见购股权计划),包括但不限於根据购股权计划条款而厘定及授出购股权;

(ii) 不时更改及╱或修改购股权计划,惟该等更改及╱或修改须根据与更改及╱或修改相关之购股权计划条文生效及符合联交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3章之规定;

(iii) 不时配发及发行根据购股权计划项下及受限於创业板上市规则授出之购股权获行使而可能须予配发及发行本公司股本中有关之股份数目;

(iv) 在适当时间向联交所及任何其他当时可供已发行股份上市之证券交易所作出申请,以批准根据购股权计划行使购股权时可能不时配发及发行之任何合资格人士股份上市及买卖;及

(v) 在被视为合适及权宜的情况下,同意有关机关就购股权计划可能规定或施加之有关条件、修改及╱或变更。」

注册办事处: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Clarendon House 香港

2 Church Street 干诺道中168-200 号

Hamilton HM11 信德中心

Bermuda 招商局大厦31楼3108室

附注:

1. 有权出席上述通告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并表决的任何股份登记持有人(「股东」),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为代表代其出席及表决。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超过一名代表代其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

2. 委任代表的文据及(如本公司董事会要求)其签署所依据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授权书或文件的经核证副本,必须於文据中具名人士拟表决的股东特别大会或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3. 交回委任代表的文据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表决。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的文据将被视为已撤销。

4.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47(4) 条,股东於股东大会上的任何表决须以投票方式进行,除非主席真诚决定允许仅涉及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因此,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须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