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兴业新材料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布,为(i)使本公司现有公司细则(「现有公司细则」)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GEM证券上 市规则(「GEM上市规则」)之相关规定(尤其是其附录三所载之核心水平)及百慕达法律保 持一致;及(ii)对现有公司细则作出其他相应及内务修订,董事会决议在定于二零二三年六月底前召开及举行之应届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上寻求本公司股东(「股东」) 批准透过采纳本公司经修订及重列公司细则(「新公司细则」)修订现有公司细则,以取代及摒除现有公司细则。
现有公司细则项下可能发生重大变动之范围概要如下:
1.规定一项决议案如获有权亲自投票之股东以不少于三分之二大多数票通过,即为特 殊决议案;
2.规定本公司必需于每个财政年度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且该股东周年大会必须于本公 司财政年度结束后六(6)个月内举行;
3.规定持有不少于本公司十分之一缴足股本(附有按每股一票基准于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权利)之股东,于任何时候均有权透过书面要求向董事会或本公司之秘书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处理有关要求中规定之任何业务或决议案;
4.规定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必须发出不少于二十一(21)个整天之通知召开,而所有其他股东大会(包括股东特别大会)必须发出不少于十四(14)个整天之通知召开,但如GEM上市规则允许,股东大会可按新公司细则所载之协定方式以较短期通知召开;
5. 规定所有股东均有权(i)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发言;及(ii)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 惟GEM上市规则规定股东须就批准审议事项放弃投票的情况除外;
6.规定任何获董事会委任以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或作为现有董事会新增成员之董事任 期将直至其获委任后本公司首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届时可于该大会上膺选连任;
7.规定股东可于其任期届满前随时以特殊决议案罢免本公司核数师;
8.规定董事可填补核数师之任何临时空缺,惟于该职位持续空缺期间,尚存或留任之 核数师(如有)仍可行事;及
9.更新及整理释义及其他指述,并因应上述修订而作出一致的相应修订及其他内务修订。 建议修订现有公司细则及采纳新公司细则须待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方式批准后,方告作实。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因采纳新公司细则而对现有公司细则作出建议修订之全部详情; 及(ii)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将适时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