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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有关租赁中国办公物业之租赁协议

2021-12-17 00:00:00

租赁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高奥士(深圳)(作为承租人)与业主(一名独立第三方)就物业租约订立租赁协议,租期为三年,由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开始至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包括首尾两日)。本集团将使用物业作为中国业务的办公物业。

GEM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本公司将就租赁协议项下的物业租约于其综合财务状况表内确认使用权资产。因此,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04(1)(a)条,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将视作本集团收购资产。

由于有关租赁协议下物业的使用权价值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超过5%但少于25%,故有关交易构成本公司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通告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