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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辉控股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7-03-30 12:27:00

兹通告吉辉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将於2017年5月9日(星期二)上午十时正假座3 Shenton Way, #24-02 Shenton House, Singapore 068805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以下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胡荣明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b) 重选陈建华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c) 重选孔维姗女士为执行董事;及

(d)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 续聘Deloitte &Touche LLP 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4.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c) 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的未发行股份(「股份」),并作出或授出或须行使上述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购股份的认股权证);

(b) 上文(a) 段的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或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上述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根据上文(a) 段的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配发)的股份总数(根据(i) 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行使根据本公司现有购股权计划授出的任何购股权;或(iii) 按照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组织章程细则订明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的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iv) 於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兑换股份的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後发行股份而配发者除外)合共不得超过以下两者的总和:

(aa) 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的20%;及

(bb) (倘董事获本公司股东通过另一项普通决议案授权)本公司在本决议案获通过後购回的股份数目(最多相等於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

而根据本决议案(a) 段的授权亦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者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给予董事的授权时;

「供股」乃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向在某一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持股比例发售股份,或发售或发行附有权利可认购股份的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证券,惟董事可就有关零碎配额,经考虑香港境外任何司法权区法例的限制或责任,或厘定该等地区法例的限制或责任之存在或范畴时所涉及的费用或延误,或香港境外任何认可管制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後认为必须或权宜的情况下,取消有关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5.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的一切权力,以於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的规则及规定、公司法及此方面的一切其他适用法例购买股份;

(b) 本公司根据(a) 段的批准於有关期间内可购买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而根据本决议案(a) 段的授权亦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者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给予董事的授权时。」

6.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动议授权董事行使上文第4项决议案(a) 段所述有关该决议案(c) 段(bb) 分段所述股份数目的授权。」

注册办事处:

Clifton House

75 Fort Street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中环

永和街23–29号

俊和商业中心

15楼A2室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的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并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条文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但必须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以代表该股东。倘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则须注明每名获委任的受委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目及类别。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二期33楼3301–04室,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3. 就上述第2项建议决议案而言,重选退任董事的详情载於本通函附录二。

4. 就上述第4项及第6项建议决议案而言,寻求股东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授权配发及发行本公司股份。除根据本公司的购股权计划或可能获股东批准的任何以股代息计划而须予发行的股份外,董事暂无计划发行任何本公司新股份。

5. 就上述第5项建议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表明,彼等将在其认为符合本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下行使该决议案赋予的权力购回股份。为方便股东就如何表决建议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载有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所需资料的说明函件载於本通函附录一。

6. 本公司将於2017年5月2日(星期二)至2017年5月9日(星期二)(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确定股东可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权利,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2017年4月28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办理有关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