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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辉控股委任执行董事

2016-02-12 21:11:00

董事会欣然宣布,刘女士已获委任为本集团业务发展董事及本公司执行董事,自2016年2月12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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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执行董事

吉辉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刘倩女士(「刘女士」)已获委任为本集团业务发展董事及执行董事,自2016年2月12日起生效。

刘女士的履历如下:

刘倩女士,30岁,於2016年2月12日获委任为本集团业务发展董事及执行董事。彼将负责投资者关系及寻觅於香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增长机会。刘女士毕业於吉林财经大学,持有法律及管理学士学位(专研国际会计学)。彼再於2011年从中央昆士兰大学(Central Queensland University)及悉尼大学(The University of Sydney)分别获得专业会计硕士学位及商学硕士学位。刘女士自2012年起於资产管理行业工作。

本公司已与刘女士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为期三年,惟彼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轮值退任(至少每三年一次)及接受重选。根据服务协议,任何一方可事先向对方发出三个月书面通知以终止有关董事职务。根据服务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刘女士将有权收取酬金每月20,000港元及基於其表现而定的酌情花红。为方便彼於香港及中国履行本集团业务发展董事的职务,刘女士亦将获委任为执行董事。除上述薪酬待遇外,刘女士无权收取任何其他酬金或董事袍金。刘女士的酬金乃经参考现行市况、其职责及职务以及本集团的表现及业绩後厘定。

於本公布日期,刘女士与其他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在过去三年亦无於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公众公司出任董事。於本公布日期,彼并无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的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及被视为拥有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须予披露的任何权益或淡仓。

概无有关委任刘女士的资料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7.50(2)(h)至(v)条的规定作出披露。除本公布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刘女士的其他事宜须敦请本公司股东及联交所垂注。

董事会藉此机会欢迎刘女士加入本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