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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认购金融产品

2024-06-25 00:00:00

须予披露交易 认购金融产品 认购金融产品 兹提述本公司(i)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集团认购若干建设银行的理财及结构性存款金融产品;及(ii)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八日、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的公告,内容有关本集团认购若干建设银行的理财及结构性存款金融产品(「认购建设银行金融产品」)。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黑龙江飞鹤以其闲置资金认购建设银行发售的金额为人民币300百万元的金融产品(「认购嘉鑫72期」)。下表载列认购嘉鑫72期之主要条款: 所认购 预期 本金金额 年收益率 认购日期 产品名称 (人民币元) % 到期日 产品类型 投资范围 二零二四年 建信理财机构 300,000,000 2.90% 二零二五年 非保本浮动 固定收益类资产 六月二十五日 专享嘉鑫固收类 七月一日 收益型 封闭式产品 2024年第72期 于本公告日期,本集团向建设银行认购之理财及结构性存款金融产品之未赎回本金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605,400,000元。 釐定代价的基准 董事确认,认购嘉鑫72期的代价乃按本集团经考虑以下各项后与建设银行经公平磋商的商业条款釐定:(i)本集团目前可供用作闲置资金管理的盈余现金;及(ii)有关产品的预期投资回报及期限。 认购嘉鑫72期的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坚持在确保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满足本集团日常营运、分红等资金需要后,通过对阶段性闲置资金的合理、有效运作,提高本公司资金收益。认购嘉鑫72期的风险低,但可以取得较中国商业银行一般提供的活期储蓄或定期存款更高的资金收益。 董事认为,就认购嘉鑫72期而言,有关协议的条款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乃属公平合理,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并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集团已实施充分及适当的内部监控程序,以确保认购嘉鑫72期不会影响本集团的营运资金或业务营运,且该投资将在保障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的原则下进行。 订约方的一般资料 有关本集团的资料 本公司为一家于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本集团主要生产及销售乳制品及原料奶,以及销售营养补充剂。 有关建设银行的资料 建设银行为一家于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及A股分别于联交所(股份代号:939)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号:601939)上市。建设银行的主要业务包括提供公司和个人银行服务、资金业务、资产管理、信托、融资租赁、投资银行、保险及其他金融服务。 于本公告日期,就董事所知及所信并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建设银行及其最终主要实益拥有人(建设银行所公开披露者)均为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独立第三方。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i)认购建设银行金融产品及认购嘉鑫72期乃于本集团及建设银行之间进行,及(ii)于认购嘉鑫72期时,认购建设银行金融产品项下认购的部分理财及结构性存款金融产品仍未赎回,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该等交易须合併计算。由于认购建设银行金融产品及认购嘉鑫72期合併计算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低于25%,故该等交易根据上市规则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的通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释义 在本公告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下文所载的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 中国飞鹤有限公司,一家于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 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建设银行」 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银行金融产品」 指 由建设银行发行及本公司认购的理财及结构性 存款金融产品,已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八日、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的公告中披露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黑龙江飞鹤」 指 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一家于一九九六年八 月二十一日在中国成立的公司,于本公告日期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独立第三方」 指 据董事所知及所信并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并非 本公司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的个人或公司「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中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东」 指 本公司的股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 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