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F001 免责声明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股票发行人现金股息公告发行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6030多柜台股份代号及货币不适用相关股份代号及名称不适用 公告标题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更新)公告日期2024年6月28日公告状态更新公告 更新/撤回理由更新派息金额及公司预设派发货币、汇率、股息所涉及的代扣所得税股息信息股息类型末期股息性质普通股息财政年末2023年12月31日宣派股息的报告期末2023年12月31日 宣派股息 每10 股 4.75 RMB股东批准日期2024年6月28日香港过户登记处相关信息 派息金额及公司预设派发货币 每10 股 5.2065 HKD 汇率 1 RMB : 1.0961HKD除净日2024年7月3日 为符合获取股息分派而递交股份过户16:30文件之最后时限2024年7月4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期由2024年7月5日至2024年7月10日记录日期2024年7月10日股息派发日2024年8月26日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股份过户登记处及其地址 1712至1716室 湾仔香港 第 1 页 共 2 页 v 1.1.1EF001代扣所得税信息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法及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经本公司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后,按相关法律、法规或协议可减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股东,可自行按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协议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对于任何因股东身份未能及时确定或不准确确定而引致的任何申索或对有关上述代扣代缴机制之任何争议,本公司不予负责。 宣派之股息所适用之代扣所得税(包括股东类型及适用的税率)载列于下表。有关进一步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发布的公告中“2.派发2023年度末期股息”部分。 股东类型税率有关代预扣所得税之更多补充(如适用)非居民企业(非中国内地登记地址)10%本公司须于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 末期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非个人居民(非中国内地登记地址) 10% 对于H股个人股东,本公司一般将按10%税率代扣代缴股息的个人所 股息所涉及的代扣所得税得税,惟税务法规及相关税收协定另有规定者除外。 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上海证券10%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 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人)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于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10%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 税率低于10%的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个人居民(中国内地登记地址)20%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或深 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 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发行人所发行上市权证/可转换债券的相关信息 发行人所发行上市权证/可转换债券不适用其他信息其他信息不适用发行人董事 于本公告刊发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张佑君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张麟先生、付临芳女士、赵先信先生及王恕慧先生;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李青先生、史青春先生及张健华先生。 第 2 页 共 2 页 v 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