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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监管公告 -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钼业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2024-07-01 00:00:00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MOC Group Limited*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3993)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而作出。 以下为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所发布《洛阳钼业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及《洛阳钼业: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钼业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承董事会命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袁宏林董事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孙瑞文先生及李朝春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袁宏林先生、林久新先生及蒋理先生;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王开国先 生、顾红雨女士及程钰先生。 *仅供识别证券代码:603993证券简称:洛阳钼业公告编号:2024-034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542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7/5-2024/7/82024/7/8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6月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总股本21599240583股,扣除本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204930407股后,即以2139431017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4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300072344.6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按照 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份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其中总股份为公司 A股总股份数。 每股现金红利(A 股总股份为基数计算)=(参与分配的 A 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股总股份=(17460842176×0.15425)÷17665772583≈0.15246元/股。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本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仅涉及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格-0.15246)÷(1+0)元/股=(前收盘价格-0.15246)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7/5-2024/7/82024/7/8 四、分配实施办法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3)公司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可参阅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自行发放对象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洛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 A 股现金红利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直接发放。 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5425元,派发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3883 元。如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公司会按优惠规定进行扣缴和派息。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 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883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542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9)68603993特此公告。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