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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 - 2021民生银行最高额质押协议项下向富川矿业提供的融资担保

2021-12-03 00:00:00

融资担保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及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的公告,内容有关2020质押协议及2021中国银行担保协议项下本公司向富川矿业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融资担保。

由于2020民生银行借款协议将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届满,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富川矿业已悉数偿还2020民生银行借款协议项下申请的贷款,与民生银行洛阳分行订立了2021民生银行借款协议并且2020民生银行借款协议及2020民生银行最高额质押协议已被终止。同日,根据融资担保授权,本公司与民生银行洛阳分行订立2021民生银行最高额质押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为富川矿业于2021民生银行借款协议项下的最高担保本金余额人民币3.76亿元及相关利息和费用提供担保,惟2020中国银行质押协议、2021中国银行担保协议及2021民生银行最高额质押协议项下公司合计承担的担保责任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间接持有富川矿业55%的股份,本公司主要股东洛矿集团持有本公司24.68%的股份,并除其通过本公司持有的富川矿业权益外,另间接持有富川矿业余下的45%股权。儘管富川矿业的财务报表并未合併至本集团综合财务报表,本公司通过合约安排对富川矿业的日常运营和管理拥有控制权,因此,富川矿业被视作本公司的附属公司,因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6条,富川矿业为本公司的关连附属公司。由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2021民生银行最高额质押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由于(i)本公司已根据2020中国银行质押协议及2021中国银行担保协议向富川矿业提供融资担保及(ii)2021民生银行最高额质押协议、2020中国银行质押协议及2021中国银行担保协议在12个月内签订,该等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进行合併计算。

由于2020中国银行质押协议、2021中国银行担保协议及2021民生银行最高额质押协议项下之交易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合计超过0.1%但低于5%,因此,该等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通函以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